“一开始说3个月,3个月之后又3个月……”
王先生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80%,转正后再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3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之时,公司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又在1个月后以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试用期工资能否“打折”?期限能否延长?劳资双方又该如何解除试用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李丝丹提醒广大劳动者:求职期间切记避开试用期的这些“坑”。
关于工资的“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此,在上述案例中,王先生与案涉公司关于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实践中,试用期工资略低于转正后工资是可以理解的,从用人单位角度看,仅凭面试是无法准确地判断员工的综合实力,但如果以此为由故意压低员工试用期工资,则是不可取的。而作为求职者,若遇到试用期工资打折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明确薪资底线,采用合理方式维权。
关于期限的“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超出法定上限约定试用期、单方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又“反复进行试用”,此类“操作”均属于违法行为。
关于解除的“坑”
由于试用期是给予劳资双方相互考察及磨合的期间,在此过程中双方可以双向选择,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提前一个月,可以提前3天告知企业。而用人单位经考察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内解除权的行使仍然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只有法律明确赋予用人单位解除权的情况下方属合法解除。其中,对于“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情形的解除权行使,用人单位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事实成立,同时解除行为应在试用期期满前作出,否则均会构成违法解除。
关于合同的“坑”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据此,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建立,所以试用期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部分用人单位还可能在劳动合同上做文章,设定“霸王条款”:例如签订替代合同,用劳务合同来替代劳动合同;或者将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资标准等都留白,直接给员工签署。
关于社保的“坑”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文/记者 梁成栋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