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一男子为帮助其醉酒驾驶的妻子逃避处罚,竟凌晨前往医院盗穿医生的白大褂并潜入鉴定中心检验室,将其妻子送检的血液样本进行“注水稀释”,从而导致检测结果显示其妻子身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月6日,南都记者从东莞交警处了解到,目前涉事男子已被属地公安部门实施刑事拘留,其涉嫌酒驾的妻子也被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盗穿白大褂稀释血液样本
8月7日晚,东莞交警万江大队在辖区莞穗路部署警力设卡夜查。次日凌晨1时45分许,执勤人员发现一小车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经截查,现场对该车驾驶人黄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62mg/100ml。随后,执勤人员将黄某送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然而,8月8日上午,黄某的检测结果显示其身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
针对检测结果存在的异常情况,办案民警立即展开调查,最终发现黄某的丈夫朱某存有作案嫌疑,对送检血液样本进行“注水稀释”。
经调查发现,8月8日凌晨,黄某涉嫌醉酒驾车被查后,其丈夫朱某为帮助妻子逃避处罚,竟于当天凌晨4时45分许前往医院并盗穿医生白大褂在鉴定中心检验室徘徊。凌晨5时04分许,朱某偷偷进入鉴定中心检验室,将黄某送检的血液样本进行“注水稀释”,从而导致检测结果为0。朱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对此,办案民警将黄某抽血备份样本重新送检。结果显示,黄某身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目前,属地公安部门对朱某实施刑事拘留。同时,针对黄某醉酒驾车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质疑:进入检验室竟如入无人之境
相关报道受到广泛关注,事件中的鉴定中心检验室的安保工作成为网友质疑焦点之一。“潜入鉴定中心检验室竟如入无人之境,这家是什么中心?”“化验抽查血液的地方不锁门的吗?这应该是属于严防的办公地点吧,就这样让人轻易进入。”“这鉴定中心也太大意了。”“能想到已经很奇葩了,还能做到,这个地方管理有严重问题。”
南都记者从多方渠道了解到,涉事血液样本检验室,位于东莞万江谷涌路段107国道旁的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该鉴定中心被列入东莞市司法局鉴定机构名录。
2023年6月20日,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网上公布了一份中标公告,显示“万江交警大队-酒后无证吸毒等驾驶人员检验费和体验费-2中选结果”,中标单位正是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
走访:可轻易抵达检验室门口
9月6日14时,南都记者来到位于康怡医院内的康怡综合楼,该大楼共有六层,其中康怡司法鉴定中心的办公区域有两层,一楼设有鉴定中心实验室、受理室、客服中心,二楼是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东莞市劳鉴委中心鉴定点。
南都记者走访时,大楼门口并无保安看守,行人可自由出入。经走访一楼及二楼,两层楼均是灯光昏暗,未到14时30分的上班时间,楼层内仅有几位市民在等候椅上坐着。
其中,发生前述“男子潜入鉴定中心稀释血液样本”事件的检验室位于一楼,其全称为“毒物受理室”。当天下午,受理窗口放有四个样本箱,透过玻璃窗可见,室内光线昏暗,空无一人,桌面上未见到血液样本,只剩电脑显示屏亮着,南都记者等到14时30分的上班时间,仍然没有看见工作人员出现在检验室内。
同日,针对网友质疑血液样本安保工作等相关问题,该鉴定中心相关负责人回应南都记者称,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具体案情是对委托人和上级管理部门负责的,同时由于没有具体案号,该中心也无法知晓是哪个案件,无法回应。对于接下来如何加强管理,该负责人也未回应。
焦点
涉事鉴定中心曾未经复核出具司法鉴定
东莞市司法鉴定协会资料显示,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成立于2007年。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及法医毒物鉴定等。
南都记者查悉,近年该鉴定中心曾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及通报。
2023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开了其于2022年11月针对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文指出,2022年8月,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在法医精神病鉴定人不足三人的情况下受理案件,发生6个案件未经复核即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情形。为此,广东省司法厅依法对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东莞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有关案件情况的通报”。通报称,近期该局根据有关投诉,查处了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一宗法医临床案件,2018年5月3日,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委托对被鉴定人提出的“干燥综合征”与“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的伤病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该中心在司法鉴定材料收取、登记环节存在不规范之处,具体表现为擅自收取被鉴定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对部分司法鉴定材料没有登记名称、数量、收到时间等。
通报强调,东莞各鉴定机构应从此案件中吸取教训,规范司法鉴定材料收取、登记程序,以减少后续争议。东莞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
观点
律师:男子或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针对案中男子可能涉及的罪名,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告诉南都记者,事件当中的女子醉驾,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其丈夫试图毁灭或伪造刑事案件的证据,该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307条所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根据该条例,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键点在于司法机关如何去认定情节严重的问题。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翠珠也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毁灭证据,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证明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该男子的行为可能使样本的证明减少、消失。
方翠珠指出,对于情节严重目前无明确司法解释规定,通常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证据的、重要证据的、多项证据的、多次的、帮助多名当事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廖建勋提醒,醉驾所涉及的“危险驾驶罪”本身是一个相对较轻的罪名,当事人触犯法律后应如实供述,争取司法机关宽大处理,不应通过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毁灭或伪造证据,否则有可能导致自身面临比“危险驾驶罪”更重的处罚。
文/黄芳芳 黄嘉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