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今天(7日)公布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筑安”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1.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及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案
2023年5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行为,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罚款9.39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涉事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该单位无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另查,陈某某任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未依法履行职责。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陈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责任必须警钟长鸣,电梯维保单位要严格落实技术服务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将电梯维保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查此类违法行为,督促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和“红线”意识,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2.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田某销售质量不合格柴油案
2023年3月7日,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田某销售质量不合格柴油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25元并处罚款10.9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没有柴油零售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移动加油车的方式售卖-10号柴油,供工地铲车、钩机等柴油机械使用。经鉴定,涉案柴油闭杯闪点小于60℃且十六烷值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车用柴油闭杯闪点小于60℃,属于危险化学品,存在引发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当事人为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法规私自储存经营柴油,不仅对自身安全产生隐患,还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打高压态势,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3.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八达通家电动车商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2月28日,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八达通家电动车商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9辆、违法所得38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销售的1款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拼改装,加装轮毂、前搁脚、工具斗,对销售的两款电动自行车安装自行购进的电池,导致上述电动自行车与车辆产品合格证中认证的车辆不一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动车自行车作为百姓日常的出行工具,在非法拼装、改装后,不仅车重会远远超标,速度也接近于燃油摩托车,将大大增加行驶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本案的查处,旨在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从根源上杜绝不合格车辆销售,规范相关行业市场秩序,把好车辆上路“第一关”,消除交通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4.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某非法销售不合格电动三轮车案
2023年4月15日,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某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且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的行为,作出没收电动三轮车65辆、罚款2.608万元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线索通报,发现当事人在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擅自销售“鑫胜途”“展丰”“双龙”“京豹”等品牌电动三轮车共65辆,查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上述车辆为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且其中16辆经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北京市实施
车辆产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重大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本案起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现象,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三轮车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出行安全。
5.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博闻万通建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30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博闻万通建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其标志、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依据《2022年北京市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据了解,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守底线、防风险、保安全”总目标,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执法专项“筑安”行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等特种设备,非法拼改装电动自行车、三四轮车,规模以上商超、餐饮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规定等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文/记者 王婧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