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北京四中院发布的该院《2022年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告》显示,涉网络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是该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该院集中受理北京地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去年受理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938件,其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549件,占比58.5%,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389件,占比41.5%,总体受案数量继续保持高位,呈现持续增长趋势。
北京四中院党组成员王靖介绍,涉网络教育服务合同纠纷类案件申请人多为购买线上教育服务的学员,被申请人为提供在线培训服务的经营者。部分经营者未以足够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方式提醒学员注意电子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导致学员因合同产生纠纷后只能申请仲裁,限制了学员解决纠纷的途径。对于这种情况,该院一般依法认定仲裁协议不成立,并与相关仲裁委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有效沟通机制。2022年,该院逐步统一此类合同仲裁条款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促成近千件纠纷以非诉方式化解,起到了良好的诉源治理效果。
“法院办案中始终坚持依法审查和司法对仲裁有限监督的原则。”王靖表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部分当事人会超越《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可撤销裁决范围”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对仲裁案件进行实体审查。“法院充分尊重仲裁庭在涉案事实查明、说理论证方面的法定权利,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撤裁事由明确不予支持,以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该院2022年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7件,裁定重新仲裁的7件,后者一般为仲裁程序存在问题但可通过重新仲裁予以弥补的案件,维护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愿。
“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程序性问题,需要向仲裁庭调查事实、核实信息、调取卷宗等,一般通过发函、电话、公邮等方式向仲裁机构查明。”王靖介绍,四中院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疑难复杂的案件,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也接收仲裁庭的说明意见。此外,2022年该院共向各仲裁机构发送司法建议3份,针对司法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仲裁程序适用、裁决尺度统一、仲裁员行为规范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9条。
王靖建议,仲裁机构应不断完善仲裁程序规则,加强对虚假仲裁的识别应对。同时,仲裁案件当事人应做到诚信仲裁。对于个别商家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通过诉讼来解决消费争议的权利,或单方面公告变更原合同中的诉讼解纷方式为仲裁等情况要尤为注意。商事谈判及合同履行、终止的相关材料,对于当事人在庭审中证明自己签订仲裁协议具有“真实意思表示”至关重要,应妥善保留。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