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国家外汇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拟推广的政策包括三方面10项,其中经常项目4项,资本项目6项。
完善跨境贸易开放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包括4项经常项目政策,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经常项目便利化改革措施,前期已经在部分区域试点实施。具体包括: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和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
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包括3项资本项目政策,主要是资本项下的便利化措施,相关政策已经试点或者条件成熟且风险可控。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方面,《征求意见稿》包括3项资本项目政策,主要是更新完善资本项下的部分管理措施。具体包括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和精简部分资本项目账户。(中新经纬APP)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