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一周,多家上市公司纷纷披露公司或股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信息,事由多指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如格力地产(600185.SH)、东方园林(002310.SZ)、*ST日海(002313.SZ)、上海凤凰(600679.SH)、太和水(605081.SH)、闻泰科技(600745.SH)、中国重工(601989.SH)、*ST京蓝(000711.SZ)。
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部分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出现了大幅度的波动,如格力地产、*ST京蓝一字跌停,闻泰科技、上海凤凰、闻泰科技、太和水等均在立案信息披露当日出现了逾五个点以上的跌幅。
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者自然应当被追责,这个是市场所乐见的,但是在惩治证券违法违规的同时,也应当做好投资者的保护性措施。从常规的证券市场立案调查进程来看,可分为立案调查阶段和行政处罚阶段,当然也有最终未被给出行政处罚的案例。在上述两个阶段中都应当做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且应当根据不同阶段的情况侧重于不同的措施。
第一、应当消解信息不对称,做好立案调查阶段的信息披露工作。从上星期各家上市公司公告来看,均指向上市公司或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但除了上述字眼,外界无法获得更多详细信息。
以格力地产为例,公司披露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另一家上市公司*ST爱迪(002740.SZ)披露的信息同样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上述两家公司的立案调查信息几乎一致,但事实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指向过于宽泛,可包括“财务数据造假”、“重要交易未披露”、“重大涉诉信息未及时披露”等等,同一类别也存在严重程度的不同。一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无法让外界获得详细信息。
按上文提及的情况,不同指向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应着不同的事项,其影响自然大相径庭。如是“财务数据造假”,严重的可能面临的是强制退市,而情节轻微的“重要交易未披露”可能是轻微处罚。在指向模糊的情况下,极易造成投资者的误判。新证券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凸显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证监会立案调查信息的重大影响不言而喻。当前的实践来看,这方面的信息披露有待加强。
第二、监管部门应当鼓励投资者保护机构对违法违规事项及时跟进,不能放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迄今为止,设立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虽有成功的案例,但仍未大面积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依照《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已取消了立案的前置条件,那么投资者保护机构就应当及时行动起来,对于投资者反映强烈的案件,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跟进事件进展。
当然,如本文第一点所提及的那样,对投资者据立案调查信息发起的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上市公司同样也应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上市公司数量增多和监管力量加强,大概率会导致立案调查案件的增多。不过,本意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措施,但不能造成投资者的误判,因此必须尽可能详尽披露“立案调查”的信息,在不同阶段均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