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怀疑是伪造的事故拒绝理赔,男子转而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理赔款。男子自认为胜券在握,却露出了马脚。一伙人持续了四年之久的骗保勾当由此浮出水面。据福建厦门思明区检察院消息,日前,思明区检察院办理了这起保险诈骗案件。
2020年12月10日,在翔安区内厝中学附近,洪某驾驶朱某的小轿车与一辆大货车追尾,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调查中,保险公司发现该车出险多次,此前还曾有过承认伪造事故企图骗保、后又主动退还理赔款的记录,因此拒绝赔付。索赔不成,朱某转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万余元。其诉求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
而这次诉讼,也让朱某一伙暴露了骗保“生财”的行径。经思明区法院移送线索,公安机关对洪某等三人涉嫌保险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6月移送思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朱某是一家租车公司的员工,既能低价采购汽车零配件,又熟悉保险理赔业务和汽修厂。2016年10月至2020年10月,他先后纠集亲戚朋友多人,故意制造碰撞、刮擦等交通事故,成功骗取多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据朱某交代,在其“导演”下,一伙人通常驾驶个人名下或租车公司的车辆,在熟人之间制造事故,偶尔也在路上寻找其他车辆“碰瓷”。人为制造事故后,再由朱某联系修车厂并自行购买低价配件用于维修,修车厂收到保险理赔金后,扣除少量维修费,余款均转给朱某。
依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朱某、洪某、陈某(其余另案处理)作为投保人一方,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其中,朱某参与作案16起,涉案既遂金额19万余元,未遂金额3万余元,数额巨大;洪某和陈某分别是朱某的表哥和姐夫,各参与作案6起和4起,数额较大,就上述事实三人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朱某、洪某还合伙在另一起案件中,“碰瓷”社会车辆,因事故认定由对方负全责,最终由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由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而在该起作案中,朱某一方不具备保险诈骗犯罪主体资格,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思明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朱某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3万元;洪某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