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大学里的篮球场上跳广场舞,与打球者发生碰撞受伤,谁来担责?日前,湖南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67岁的呙某系某大学职工的家属,某天晚上8点,她与其他老人一起在该大学篮球场上跳广场舞。20岁的施某系该大学学生,当天晚上,他按学校安排在老师的组织下在同一个篮球场上体育课。
在篮球训练过程中,篮球砸筐弹出后落至老人跳舞场地边缘,并继续往跳舞场地内弹去,施某向篮球的运动方向追逐并尝试抓住篮球,但未控制住球而脱手,施某再次追球时不慎将呙某撞倒,造成呙某受伤。
经鉴定,呙某左侧股骨胫骨折,为九级伤残。呙某将施某和该大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大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篮球场系体育训练竞技场所,并非休闲娱乐活动场地,当有学生上篮球体育课时应主动避让离开篮球场,但呙某忽视对抗性篮球运动训练的危险性,忽视潜在的人身损害风险,仍然选择继续在篮球场上跳广场舞,应当视其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其自身应承担60%责任。
法院认为,涉事大学系学校体育场地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当发现训练场地被老人占用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劝离,劝离无效时应通知相关安全管理工作部门及时排除妨碍。该大学放任老人继续在篮球场内跳广场舞,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责任,赔偿6万余元。
法院认为,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篮球训练前已知道篮球场的部分场地被呙某等老人占用跳广场舞。篮球经过落地缓冲后再次弹跳,即使弹至人群,所造成的危险性一般较小。但施某在控球未果时,不顾老人被冲撞的风险,仍随篮球运动意欲控球,以致将呙某撞倒。因此,施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10%责任,赔偿2万余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于双方都存在过错而导致损失的行为,须践行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则。本案中呙某明知学生在上篮球课,理应主动避让,却仍然选择继续占用篮球场跳舞,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应视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近年来,随着广场舞的普及,涉及广场舞的投诉也在增多,矛盾比较突出的有占用专门场地跳舞、噪音扰民等问题。广场舞爱好者应合理规划活动区域和时间,控制音响音量,保护好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生活环境。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