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应当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学校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认定、处理学生欺凌行为。
5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稿进行了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的。
修订后的《条例》共九章68条,主要内容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条例》在多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目标、原则、基本制度;细化学校保护制度,突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补充网络保护内容,明确相关主体责任。
《条例》规定,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设置专席人员,负责受理、转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对于校园欺凌问题,《条例》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应当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学校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认定、处理学生欺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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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寻求帮助,可拨打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条例》对于在未成年人受到其监护人侵犯的情况,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保护职责。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或者接受报告后,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重伤害未成年人或者实施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致使未成年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况的,应当立即制止,将面临紧急危险的未成年人带离危险环境,并通知住所地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安置;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条例》还规定,民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进入有关单位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证照、营业账簿、交易记录、监控录像资料等。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专门规定,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设置专席人员,负责受理、转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收集意见建议,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专席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定期接受专门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受理咨询、检举、控告和报告应当纳入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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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周边100米内不设售烟点,剧本杀要有适龄提示
《条例》对社会保护作出规定。鼓励科技工作者、艺术工作者、作家及其他人员,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鼓励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对于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例》明确,在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学校、幼儿园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售烟网点。
同时,《条例》特别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条例》提出,旅馆、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询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如果出现未成年人单独入住、异性未成年人或者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没有合理解释的;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可能存在被殴打、麻醉、胁迫等情况,以及其他可疑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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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校、在园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的校车服务
在政府保护方面,《条例》规定“推进儿童友好型城市创建,提升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运行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加强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学校、幼儿园校车的配备和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为在校、在园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的校车服务。
《条例》还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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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预警预防机制,设紧急防护功能
《条例》明确了网络保护相关主体责任,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具体要求;细化在线教育、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对网络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提出要求,鼓励成立未成年人保护联盟。
《条例》规定,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建立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自查、内部审核制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预警预防机制,设立紧急防护功能。
此外,《条例》还明确,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并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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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定期开展专项调查
《条例》专门规定了多条学校保护方面的内容。学校、幼儿园应当健全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明确保护工作机构,建立、实施保护工作制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按照规定设立卫生保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工作人员,购置必需的药品和急救器材,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突发疾病、人身伤害事故等,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巡查、定期检查、技防监控等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场地设施、食品安全、校车运行、学生宿舍、文体活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学生欺凌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提升教职员工、学生对学生欺凌的预防、识别和应对处理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学生欺凌情况。学校教职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受到欺凌或者疑似受到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生报告欺凌情况的,学校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学校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认定、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开展心理辅导、教育引导及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
编辑/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