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的焦点
2021年,视高街道某村因修建公园被征地拆迁,胡家土地被征收,胡某林和胡某强两户领取土地补偿款100多万元。胡某秀认为土地补偿款中有自己的自留地和荒山土地补偿款,要求返还。
矛盾的证据
胡某秀提供了一份村委会证明,证明自己在村上还有自留地和荒山2.741亩。胡某林和胡某强也提供了一份证明,称胡某秀的土地数据没有经过村委会核实,也未出具过胡某秀的证明。
原本是亲兄妹,却因百万土地补偿款对簿公堂。
开庭时,双方拿出两份截然不同的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一份称原告有自留地和荒山2.741亩;另一份称,该村证实原告胡某秀的土地数据没有经过村委会核实,也未出具过胡某秀的证明。
原来,这是村委会不严谨造成的结果。那么,作为原告的外嫁女(妹妹)是否有资格分得土地补偿款?
5月4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眉山市仁寿县法院获悉,在法官、调解员、村干部的不懈努力下,这起由仁寿法院视高法庭(天府新区眉山片区法庭)巡回审理的外嫁女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纠纷案有了结果: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胡某秀土地补偿款40525元,被告当场履行了全部款项。
法官表示,在审理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准确认定外嫁女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益。
一起官司
外嫁妹妹起诉哥哥:百万土地补偿款我也有份
据了解,原告胡某秀与被告胡某林系兄妹关系,与被告胡某强系婶侄关系,系仁寿县视高街道某村某组(原为仁寿县清水镇某组)村民。
1993年,原告胡某秀结婚,将自己的户口婚迁至黑龙滩镇某村,日子一直风平浪静。2021年,视高街道某村因修建视高湖-南天府公园被征地拆迁,被告胡某林和胡某强两户的家庭土地全部被征收,被告胡某林和胡某强两户领取土地补偿款100多万元。
胡某秀认为胡某林、胡某强领取的土地补偿款中有自己的自留地和荒山土地补偿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考虑到视高片区因城市发展土地大规模拆迁,产生了大量的土地拆迁纠纷案件,这个案子不仅关系到原、被告之间的家族亲情,更关系到片区内类似案件的化解处理,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多次多方了解情况。
两份证明
妹妹有无自留地和荒山 村委会的证明“摆了乌龙”
起诉时,胡某秀提供了一份村委会证明,证明胡某秀在村上还有自留地和荒山2.741亩。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开庭前法官多次到该村调查了解其生活和家庭土地承包情况,同时到胡某秀迁出前的村上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村民小组土地分配政策。
临近开庭,被告突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明,内容是该村证实胡某秀的土地数据没有经过村委会核实,也未出具过胡某秀的证明。
开庭在即,法官收到村委会的两份完全矛盾的证据后立即进行比对,经比对章印一致,不存在伪造的可能。对于案件的关键证据出现了完全矛盾的情况,情况变得相当棘手。为了查明真相,承办法官再次前往村委会了解情况,村委会工作人员解释胡某秀的证明内容系当事人打印好了才拿过来盖章的,对于内容没有进行过核实。
承办法官当即向村上建议,开具证明要慎重,要正确履行村委会职权职责,杜绝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巡回庭审
原告被告和解 妹妹拿到4万余元土地补偿款
案件中出现的矛盾证据,体现出当事人法治意识淡薄,承办法官向领导汇报后,与眉山天府新区政法委取得联系,沟通协调后决定对该案进行巡回审理,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眉山天府新区政法委组织辖区内的社区工作人员、公安干警、乡镇政法委员、司法局人员、群众代表等参加巡回审判庭审观摩。
庭审中,被告胡某林情绪激动,他向法官陈述和原告胡某秀是亲兄妹,双方平时也没有其他矛盾,就是因为拆迁款的事情,妹妹胡某秀心有怨气也应该直接先找他商量,而不是直接起诉到法院。了解到此种情况后,承办法官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彻底解决纠纷,决定在庭审中以调解为主。
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安抚疏导当事人情绪,耐心细致地进行释法明理,希望双方从亲情和法律两个方面考虑问题,互相做出让步,不要因为纠纷伤害了亲情。
最后,在法官、调解员、村干部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二被告一次性支付胡某秀土地补偿款40525元,二被告当场履行了全部款项。
法官评析
外嫁女并非泼出去的水 是否能分钱要综合考量
法官介绍,此案审结仅用15天,是仁寿法院充分运用“调、审、执、宣”四位一体综合工作法,积极推广巡回法庭,化解矛盾的典范。下一步,仁寿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的能动效应,提升审判效率,大力推行“诉前调、诉中调、执行调”,联合街道、社区等机构加大调解力度,切实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化解在基层。
本案实质上是外嫁女承包地征收补偿案件,对于外嫁女能否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不一致问题。而广大农村地区也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若允许外嫁女参与分配本村承包地征收补偿款,会导致集体人员膨胀、集体资产分配稀释,从而遭到本村村民排斥。
因此,在审理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准确认定外嫁女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益。
另外,要充分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合社区、调解室等参与协调,实现调解的专业化和市场化结合,鼓励专业化调解机构参与“诉前调、诉中调、执行调”,以便更好在地方经济发展引发的大规模土地拆迁中各类民事主体的利益平衡与保护,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文/李琴 蓝林 蒋麟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