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铁矿干了13年井下采矿的河南工人张康新(化名),没想到自己会得职业病,更没想到为了职业病认定,仅仅确认劳动关系就用了两年多时间。在4月25日至5月1日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来临之际,一些劳动者在受到职业伤害之后,因为缺少劳动合同、用工关系复杂等原因,难以被认定为职业病,面临维权困境。(4月24日《工人日报》)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人体出现某些功能性或器质性的病理改变、影响劳动能力的疾病。为保护职业病患者合法劳动权益,我国劳动法将其纳入享受工伤待遇的范畴,为该类群体的权益保障奠定了坚实法治基础。
然而,由于设置了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置条件,不少职业病患者往往因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职业病的认定被“卡”住,因此不能享受到工伤待遇。如何不让职业病患者被一纸劳动关系证明“堵卡”在工伤待遇的门槛外,已是一道亟待有解的权益保障问题。
对职业病认定设置劳动关系存在的前置条件,并非是故意抬高认定门槛,而是尽量让工伤待遇的享受少些漏洞。毕竟,工伤待遇的享受不仅关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关乎国家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支付,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患上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设置严格前置条件,无可厚非。
然而,也应清醒认识到,现实中一些小矿、小企业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普遍存在,把劳动关系的存在作为职业病认定的唯一形式要件,致使职业病患者不能享受法定的工伤待遇,显然有失公平。随着各种灵活用工模式的不断推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更加普遍,如果继续死守职业病认定须有劳动关系存在的“硬杠子”,则必然会使更多职业病患者难以享受工伤待遇。如此不仅有悖工伤制度保护职业病患者权益的立法意图,也有损公平正义。
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正是为了救济个体的不幸而存在,同时也必须对源自人心的正义呼唤做出回应。因此,不论是为了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劳动权益,还是为了公平正义,都应及时完善职业病认定的法律规范。对此,立法机关要适时修订现有法律规范,把职业病的认定不以劳动关系为唯一前置条件,而应着眼于用工双方是否构成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尽力扫除职业病认定的堵点和卡点,确保职业病患者顺畅完成职业病认定而享受到工伤待遇。
当然,鉴于从“立法”到“保护”还有不短距离,加之实践中职业病认定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没有充分调研,即匆忙在国家层面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这类群体因职业病认定难的工伤待遇问题,显然不现实。在职业病认定难亟待解决、又不能坐等法律完善的情形下,相关部门应秉承急在治标的原则对此先行“蹚路”。比如司法机关可通过相关典型案例的处理,为职业病患者依法维权提供示范和指引;劳动监察、人社等部门亦可出台相关条例,对职业病的认定进一步优化程序等。如此既可解职业病认定难的燃眉之急,也能为日后构建更加契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利于保护职业病患者劳动权益的法律规范积累实践经验,相关部门应积极探索。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