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监利七旬老太张婆婆凌晨外出捡垃圾,被饮酒后的足浴店老板邹某强迫到其店内捡矿泉水瓶时,因小推车被对方拿走而摔倒。邹某将其抱进足浴店茶室时,由于紧张和饮酒的原因,气力不足,导致张婆婆再次摔倒。邹某担心事情暴露,踢踹张婆婆头部后将其藏匿,后搬运至老家焚尸并掩埋,还将店内监控硬盘毁坏。邹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4月2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处获悉,近日已收到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原审被告人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七旬老太凌晨外出捡拾废品失联遇害 家属曾发寻人启事
此前,湖北监利市公安局通报称,2021年6月14日,该局接群众报警,监利市朱河镇居民张某某(女,70岁)在凌晨出门拾荒后下落不明。接警后,该局迅速成立专班开展工作,于6月22日查明当地居民邹某(男,31岁)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审讯,邹某交代酒后滋事将张某某杀害的犯罪事实,并引导办案民警在长江边找到被其掩埋的受害人遗体。随后,邹某被刑拘,2021年7月1日被批捕。
张某某失联后,其家属曾发布寻人启事。据其女婿刘先生介绍,其岳母平时身体不错,神志清晰,多年来养成习惯凌晨外出,主要在家附近捡拾废品,大约一小时后就会自行回家。虽然家人经常劝老人不要晚上出去,但老人还是习惯晚上出门。
刘先生称,事发当晚,其岳母外出时身上没带现金和手机,只是戴着一对金耳环,家属曾怀疑老人被害可能与金耳环有关。后来,家属发现老人的遗体因被焚烧过受损严重,也没看到金耳环。
2022年1月4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邹某以故意杀人罪向荆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刘先生称,在案子开庭前,邹某的家属曾联系他们希望出具谅解书,但他和家人拒绝了。
强迫老太进店致其摔倒将其藏匿致死并焚尸掩埋 被告一审被判无期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与他人宵夜喝酒后,在人行道遇见正在拾荒的被害人张某某,邹某便要张某某去其新开的足浴店收捡矿泉水瓶。张某某不愿意去,邹某就用手抓住其头颈部,强迫其来到足浴店。在店门口,邹某嫌张某某走得慢,两次将张手里辅助行走的小推车拿走。因张某某年迈、驼背、行动迟缓,且失去得力的行走辅助,其进到足浴店内就正面朝下摔倒在地,并开始呻吟。
邹某开灯后发现,张某某头部周围有血,心里恐慌,抽了两支烟后,关上足浴店的卷闸门,将张某某翻过来,欲将其抱至店内一楼茶室内,由于紧张和饮酒的原因,气力不足,导致张某某仰面朝上再次摔倒在地。邹某害怕事情暴露,遂踢踹张的头部,将其装进纸盒藏匿。接着,邹某连夜清理现场血迹。
同日21时许,邹某再次返回藏匿张某某的房间,发现纸盒被血浸透,便将张某某装进一红色帆布袋,次日凌晨向他人借车,将张某某及其小推车运回监利白螺老家,购买汽油焚烧张某某的尸体十几分钟后浇灭,在白螺镇江边将尸体掩埋,并将小推车丢弃。
警方在邹某指引下找到尸体后,确认死者系张某某。鉴定结果认为,张某某生前胸背部曾受到严重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多发肋骨骨折,此损伤可以构成致命伤;张某某死后尸体被焚烧且掩埋,显系他人所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邹某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邹某的亲属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已支付超出丧葬费部分,鉴于其主动赔偿,且已履行完毕,法院予以确认。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邹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40764.5元(已履行)。
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在一审判决后均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的子女不服,作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要求被告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余万,扣除一审已赔偿的12万元,共计索赔69万余元。
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也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认为邹某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主动投案并说明案情,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原判量刑过重。
据二审判决书载明,湖北高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二审审查核实,证据的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高院予以确认。
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邹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邹某不顾张某某年迈、驼背、腿脚不便,两次强行拿走张的步行辅助小推车,导致其摔倒受伤,为了其足浴生意不受影响并逃避应有的责任,邹某狠踹张某某的头部两脚,并将其装入纸盒长时间藏匿于封闭场所,最终导致张某某死亡。从邹某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行为后果、事后行为判断,邹某有致人死亡的犯罪故意,对其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邹某虽在亲属劝说下主动投案,但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提出邹某在一审赔偿基础上还应赔偿69.702万元的上诉请求,经查,这一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湖北高院不予支持。
湖北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部分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
校对/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