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自然资源部官方微信公号消息,2023年4月3日,中国海警局会同自然资源部拟制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日。
意见稿中共包含47种违法行为。其中提到,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的,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意见中指出,实施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判断情节,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等,以及《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形,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主要情形包括:海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洋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如及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积极恢复海域原状,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污染、排除危害、对海洋环境和生态进行补救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实施海洋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