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2.1万元参加教师资格证培训培训班不授课且指示考生作弊
为顺利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罗某与某人才科技服务(广州)有限公司签订了《资格证书(教师)培训协议书》,参加由某人才科技服务(广州)有限公司组织的培训班,并为此支付了培训费2.1万元。
协议上约定若罗某弃考,则某人才科技服务(广州)有限公司需退还90%的培训费用。但在罗某付费后,人才科技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不仅 从未开班授课,还指示考生以携带“橡皮擦”抄答案等方法通过考试。
毫无准备的罗某选择弃考,但该公司却拒绝按约定退还90%的培训费用。为此,罗某要求某人才科技服务(广州)有限公司退还90%的培训费用即18900元。
培训班违背诚信原则法院判令退还18900元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资格证书(教师)培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及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某人才科技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未提供实际的教育培训服务且指示罗某通过作弊考取教师资格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考试的相关法律法规,违背了合同履行应遵循的诚信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相悖,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依法判令某人才科技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向罗某退还培训费18900元。一审判决后,罗某、某人才科技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培训班指示考生作弊有悖诚信之道应向考生退还学费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汪正宇表示,诚信,自古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教育主体,担负着立德树人的社会责任,本应以身作则、守信经营。
本案中的教育机构,不仅疏于履行自身的教育培训合同义务,还向考生推广抄袭、作弊等投机取巧行为,既损害了考生的切身利益,也有悖于社会诚信之道。
本案明确否定教育培训机构指示考生作弊的不诚信行为,判令教育培训机构向考生退还学费,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人们遵守公平竞争的考试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的理念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