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女子主动提出离婚的理由,远比我们想象得多。据下文提到的史料记载,有因为丈夫长得丑而提出离婚的,也有嫌弃丈夫落魄、贫穷而要求离婚的,有因为丈夫得病而闹离婚的,还有因为丈夫出轨而主诉离婚的……
而李清照提出与自己小20岁的第二任丈夫张汝舟离婚的原因,是认清了张汝舟的真面目,发现他只是觊觎她与第一任丈夫赵明诚的收藏品,甚至还因此遭受家暴。遇人不淑的李清照,决定摆脱这段失败的婚姻。
下文中,历史作家吴钩详述了李清照主动闹离婚的策略——告发张汝舟伪造履历、骗取功名,张汝州因此入狱。按照宋朝的法律,“亲亲得相首匿”,虽因告发亲人而入狱9天,机智的李清照终于如愿以偿地与张汝舟离了婚。
从李清照闹离婚说起
许多人都知道,宋代著名词人李清照曾经离过婚,她与第一任丈夫赵明诚情投意合、志同道合,可惜造化弄人,靖康事变后,赵李二人辗转南下,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建炎三年(1129),赵明诚病逝于建康,李清照孤苦无依,只好于绍兴二年(1132)再嫁张汝舟。
谁知张汝舟娶李清照,只是觊觎她随身携带的珍贵收藏品,当婚后发现妻子并无多少财产时,竟然对李清照大打出手。看透了第二任丈夫真面目的李清照,决定摆脱这段失败的婚姻,离开张汝舟,保全第一任丈夫赵明诚留给她的遗产。
为了跟张汝舟离婚,李清照用了一个很绝的招。她向官府揭发张汝舟掩盖多年的犯罪事实:张汝舟伪造履历、骗取功名。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宋朝的科举考试有一项政策:屡考不中的举子,如果应考的次数达到若干次,可以得到朝廷的照顾,赐予进士出身。张汝舟考不中进士,又想捞到一官半职,只好在履历上造假,谎报应试次数,骗得进士功名。这个秘密外人不知情,但李清照这个枕边人是知道的。
结果,张汝舟被开除公职,押送到柳州服役。根据宋朝的法律,“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即丈夫在外地服刑,妻子可以单方面要求离婚,李清照终于如愿以偿地与张汝舟离了婚。
不过,李清照虽然达到了离婚的目的,却因此“居囹圄者九日”,坐了九日牢房。
人们相信,后来因为翰林学士綦崇礼等亲友极力营救,李清照才得免牢狱之灾。有一些网文甚至演绎说:李清照的例子说明,宋代女性起诉离婚,将会受到监禁。这当然是误解。
那么,李清照坐牢的原因是什么呢?研究者认为,是因为法律有规定。制定于北宋初的《宋刑统》明文规定,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两年”。李清照揭发丈夫,依律当判徒刑两年。
为什么《宋刑统》中会有这么一条以今人眼光看来很奇葩的条款?立法者的初衷,应该是为了强调一项礼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亲人犯了罪,礼法允许你替其隐匿罪行。
最早将“亲亲得相首匿”纳入法律的时间点为公元前66年,汉宣帝下诏: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朝的这次立法,其实是将“亲亲得相首匿”确立为一项受保护的臣民权利。
唐人修《唐律疏议》,同样承认“亲亲得相首匿”,同时还规定,“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被告之者,与自首同”。检控尊亲属犯罪的人,将被处以“徒二年”之刑;而被检控之人,则按自首处理,可以赦免其罪行。这实际上就是将“亲亲得相首匿”确立为一项臣民义务。
《宋刑统》抄自《唐律疏议》。如果完全按照《宋刑统》,李清照举报丈夫张汝舟弄虚作假,作为妻子的李清照将被“徒二年”,而犯下罪行的张汝舟将获得原谅。我们一定会觉得这样的判决非常荒谬。
其实宋朝人也觉得荒谬。宋仁宗时,开封府发生过一个案子:
“有民冯怀信,尝放火,其妻力劝止之。他日,又令盗摘邻家果,不从,而胁以刃,妻惧,告夫。”
开封府法官作出判决:
“准律,告夫死罪当流,而怀信乃同日全免。”
这样的判决完全以法律为准绳,但又严重违背了情理。所以案子上报御前时,仁宗皇帝对法官的司法教条主义非常不满:
“此岂人情耶?”遂下诏:“怀信杖脊刺配广南牢城,其妻特释之。”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我认为,问题就在于立法者将“亲亲得相首匿”当成了臣民的义务,所以才会出现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二年”的不近人情之法。
但“亲亲得相首匿”本身,却是值得赞赏的司法原则,法律承认“亲亲得相首匿”,才可以避免让公民陷入“妻证夫罪”“子证父罪”的人伦困境,才可以避免破坏人际间基于亲情的最基本的信任。
不要以为“亲亲得相首匿”是落后的“封建礼法”,现代法治国家同样承认“亲亲得相首匿”。
比如大陆法系的《德国刑法典》规定:“证人或鉴定人犯虚伪宣誓或未经宣誓的伪证罪,如果是为了避免其亲属或者其本人受刑罚处罚或剥夺自由的矫正与保安处分的,法院可根据规定酌情减轻其刑,未经宣誓而陈述的,则免除其刑罚。”
普通法系的美国诉讼法也规定:夫妻之间享有证言特免权,法庭不得强迫丈夫或妻子对其配偶做出不利证言。
中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间接认可了一定范围内的“亲亲得相首匿”:“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现代国家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立法,有一个共同点,即将“亲亲得相首匿”当成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跟唐宋时期的立法有着重要不同。
不过,宋朝时,妻告夫罪基本上已成了存而不论的罪名——《宋刑统》的不少条款其实都是存而不论的。检索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妻子检控丈夫的诉讼案,便会发现,在宋朝的实际司法过程中,“虽得实,徒二年”的立法基本都未被执行过。
李清照诉张汝舟一案也可以证明这一点。按《宋刑统》,妻子揭发丈夫之罪,视为丈夫自首,减免其罪责,但张汝舟最后还是受到开除公职、发配远方的处罚。显然法官并没有严格按《宋刑统》来裁决。
李清照亦未被“徒二年”——你也许会说,那是因为綦崇礼等人施以援手了。但我们可以提出新的解释:实际上法官从未判处李清照“徒二年”之刑,因为在类似的诉讼案中,检控丈夫的妻子都获得了豁免。
李清照自述的“居囹圄者九日”,并非“徒二年”的刑期,而是诉讼期间的羁押程序,因为按宋朝的“折杖法”,所有的徒刑都会折成杖刑来执行,而不是真的监禁多少年。如果法院真的判李清照“徒二年”,只会将她决脊杖十五,然后释放,而不是关在监狱中服刑。因此,所谓“居囹圄者九日”必是诉讼羁押期无疑。当然,李清照也没有被决脊杖十五。
最后,如果让我来评价李清照诉张汝舟一案,我会说:张汝舟确实是一个渣男,离婚是正当的,但妻子告官揭发丈夫阴私,不值得鼓励——这也是古人要将“亲亲相隐”入法的初衷。
李清照可以向她的丈夫提出离婚吗?
前面我们说过,南宋女词人李清照为了跟第二任丈夫张汝舟离婚,跑到衙门检控其履历造假,将其送上编管服刑之路,从而如愿以偿地摆脱了这段失败的婚姻,为此,李氏本人也付出了“居囹圄者九日”的代价。
这个离婚的过程可谓惨烈。那么李清照有没有可能与张汝舟以相对平和的方式离婚呢?
这涉及一个问题:宋朝的女性有没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
可能许多人都会认为,传统社会只有“休妻”,不可能有离婚,妻子若“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丈夫便可以无条件休掉她,这叫“七出”。
不过,按传统礼法,又有“三不去”之说:“有所取无所归(女性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妻子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必须承认,这个“三不去”的礼法,只是对丈夫的休妻权作出一定约束,并不表示女性有主诉离婚的权利。
宋朝无疑还是一个男权社会,解除婚姻关系的主流方式也还是“休妻”,但在“七出”的休妻方式之外,法律还承认一种夫妻协商式的离婚,叫“和离”。按《宋刑统》的规定,“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意思是说,夫妻若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而私下协议离婚,政府不需要介入。
既然是夫妻协议离婚,那么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便有可能是妻子。换言之,在承认“和离”的民法制度下,女性拥有一定的主诉离婚权。
请看两个例子。宋人庞元英《谈薮》载,“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余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厉氏原来嫁与曹秀才,但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离了婚,改嫁给一位曹姓侍郎。
在敦煌出土的唐宋“放妻书”中,有一道是妻子阿孟与丈夫富盈的离婚协议,上面写道:“今亲姻村巷等,与妻阿孟对众平论,判分离别,遣夫主富盈讫。”可以见出,这份“放妻书”实际上是“放夫书”,是妻子阿孟邀请了姻亲、邻居前来主持公道,见证夫妻离婚,将丈夫富盈“扫地出门”。
除了承认“和离”的法律,宋朝还立法赋予女性在一定条件下主动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这类前朝未有的新立法值得我们注意:
一、“在法:……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丈夫若外出三年不归家,妻子可以向官府申请解除婚姻。
二、宋真宗下诏:“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丈夫若带着财产离家出走,导致妻子生活无法自给,妻子可单方面解除婚姻,自由改嫁。
三、“在法,雇妻与人者,同和离法。”丈夫将妻子雇给他人为奴婢,妻子可提出离婚。
四、《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令妻及子孙妇若女,使为娼,并媒合与人奸者,虽未成,并离之;虽非媒合,知而受财者,同。”丈夫如果强迫妻子为娼,妻子可以离婚。
五、《庆元条法事类》又规定:“[妻子]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亦听。”妻子如果被丈夫的同居亲属强奸,即使强奸未遂,妻子也有权要求离婚。
六、古时婚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过宋朝在编敕中规定:“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男女双方订婚后,如果男方三年内无故不履行婚约,女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
七、“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丈夫犯罪,被判“移乡编管”之刑(即强制移送他乡服役),妻子若提出离婚,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说到这里,我马上就想到一个例子:《水浒传》里,林冲受高太尉陷害,被刺配沧州服刑,临行之前,林冲给娘子留了一封休书:
“东京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为因身犯重罪,断配沧州,去后存亡不保。有妻张氏年少,情愿立此休书,任从改嫁,永无争执。委是自行情愿,即非相逼。恐后无凭,立此文约为照。年月日。”
林冲之所以要写休书,应该是不希望看到妻子受了自己的拖累,耽误了青春。这也是林冲讲情义的体现。
有人从传统律法的角度对林冲休妻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因为《唐律疏议》与《宋刑统》均规定,“诸犯流应配者,……妻妾从之”,“妻妾见已成者,并合从夫。依令:犯流断定,不得弃放妻妾”。《大明律》亦有类似的规定,“凡犯流者,妻妾从之”。根据这样的立法,林冲是不可以休妻的,林冲的妻子有义务跟随丈夫到沧州服役。
这么分析的朋友可能不太了解宋代的法律特点:《宋刑统》不少条款在宋朝其实是存而不论的,宋政府已经通过编敕的方式扩展了妻子主动离婚的权利。按“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的宋朝新立法,即使林冲不愿意写休书,林娘子也是可以主动要求离婚的。
李清照与张汝舟闹离婚的策略,很可能也是利用了丈夫编管、“妻愿离者听”的法律——不愧是一位聪明的女子。
我们应该怎么评价前述七条新立法呢?如果说传统的“七出”礼法强调了丈夫的休妻权——在七种情况下,丈夫可以单方面解除婚姻,不管妻子是否愿意,那么宋朝的新立法则是对妻子主诉离婚权的承认——在另外七种情况下,妻子也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婚姻,不管丈夫是否同意。这是对“七出”的抗衡。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宋朝立法的进步,不但相对《唐律疏议》是进步,相对明清律例而言也是进步。换句话说,不管与之前的唐朝相比,还是跟之后的明清时期相比,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宋朝女性都拥有更多的主诉离婚权。
从事实的角度来看,宋朝女性主诉离婚的理由更加多样。有嫌弃丈夫长得丑而提出离婚的,如李廌《师友谈记》记载的一个事例:
“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端丽。元弼貌寝陋,嗜学。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
这个章元弼是苏东坡的超级粉丝,对苏东坡的作品爱不释手,结果冷落了美丽的娇妻。本来章元弼就长得丑,已经让妻子陈氏很不满意,现在陈氏更受不了了,便提出了离婚。
也有嫌弃丈夫落魄、贫穷而要求离婚的,如王明清《玉照新志》记载的一个事例:“郑绅者,京师人,少日以宾赞事政府,坐累被逐,贫篓之甚。妻弃去适他人。”
有因为丈夫得病而闹离婚的,《名公书判清明集》记录了这么一则判例:“阿张为朱四之妻,凡八年矣”,后阿张向官府提出离婚诉讼,理由是丈夫“痴愚”。虽然法官谴责了阿张的行为,并作出了惩罚,但还是承认“事至于此,岂容强合”,判阿张与朱四离婚。
还有因为丈夫“包二奶”而主诉离婚的。洪迈《夷坚志》记述了一个故事:唐州有个叫王八郎的富商,在外面包了个二奶,嫌弃结发妻子。妻子“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妻子拉着丈夫到公堂闹离婚,法官准离,并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产,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在宋代,和离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因为宋人感慨说:“若不满意,至有割男女之爱,辄相弃背。习俗日久,不以为怪。”(《淳熙三山志》卷三九)女性主动提出的离婚也不鲜见,因为宋人又大发感慨:“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淫奔诱略之风,久而愈炽,诚可哀也!”(应俊《琴堂谕俗编》)
如此说来,不管是历史上的李清照,还是水浒故事里的潘金莲,并非完全没有主诉离婚的权利,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与丈夫“和离”。潘金莲为了摆脱武大郎而走上谋杀亲夫的不归路,实在是愚不可及。
本文摘选自《大宋之法》
作者:吴钩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品方:一頁folio
出版年:2022-10
编辑/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