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晚22时许,国药集团发布告知函称:国药集团未代理辉瑞公司新冠病毒治疗药物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Paxlovid)。与辉瑞公司签订协议,在中国大陆市场进口和经销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Paxlovid)的企业 (中国医药) 和国药集团无关系。
此前,12月14日晚,中国医药公告,与辉瑞公司签订协议,将在协议期内负责辉瑞公司新冠病毒治疗药物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在中国境内市场的进口和经销。
四川:支持新冠抗原检测试剂、新冠治疗药物生产企业加班生产
四川印发《做好当前疫情防控紧缺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将医用防护口罩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应缴纳的注册费用予以免除;支持疫情防控紧缺医疗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开展“委托生产”,增加生产供应。
支持新冠抗原检测试剂、新冠治疗药物生产企业加班生产,在政策执行期间对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员工发放加班工资,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统筹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国家规定加班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鼓励零售药店和电商平台开展24小时线上线下服务、即时配送药品,对一定规模的医药连锁公司在应急保供期间作出贡献的,在员工加班、疫情防控、配送等方面给予支持。
具体如下: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关于印发做好当前疫情防控紧缺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川疫指发〔2022〕127号
各市(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做好当前疫情防控紧缺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2年12月17日
做好当前疫情防控紧缺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将医用防护口罩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应缴纳的注册费用予以免除;支持疫情防控紧缺医疗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开展“委托生产”,增加生产供应。(责任单位:省药监局,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新冠抗原检测试剂、新冠治疗药物生产企业加班生产,在政策执行期间对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员工发放加班工资,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统筹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国家规定加班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鼓励零售药店和电商平台开展24小时线上线下服务、即时配送药品,对一定规模的医药连锁公司在应急保供期间作出贡献的,在员工加班、疫情防控、配送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
三、允许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和《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医药防控技术指南(第十一版)》发布的预防方、治疗方(仅限中药饮片),进行组方销售。(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
四、对符合条件的新冠预防和治疗药械开辟应急挂网采购“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医保局)
五、加强要素协调保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加大金融支持,对相关企业根据订单扩大生产以及流通企业增加备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全力做好水电气等要素保障,加强安全维护,在企业生产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情况下,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停电停气,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疫情防控紧缺医疗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七、加强市场规范引导,做好疫情防控紧缺医疗物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市场数据监测预警和部门数据共享;实行日报制度,对每日报送销售额、价格、库存量等关键数据的商协会、重点企业给予支持;发布“四川省新冠预防与治疗药械推荐目录”,引导社会大众理性购药、科学用药。(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流通保障能力,按照保重点、保关键、保急需的原则,做好医疗、养老、教育等重点行业机构与生产企业的产销对接;指导企业加大采储力度、提高配送效率、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对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支持流通企业拓展省外货源、扩大进口以及出口转内销。(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教育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九、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分别牵头负责生产供应、流通保障工作,强化部门协同、省市联动,积极帮助疫情防控紧缺医疗物资重点生产流通企业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扩大生产供应,加强流通监测。(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等)
以上措施适用于医用防护口罩、新冠抗原检测试剂、新冠预防药物、新冠治疗药物等生产流通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