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做快递员的张强,由于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采用灵活就业的形式自行缴纳社保。干了半年多时间,他不幸在工作中猝死。
此后,张强家属找其单位索要工伤赔偿时,该单位认为其与张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好在家属手中有张强与单位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一关键证据,经过一裁两审,最终打赢了确认劳动关系官司,为最终成功维权打下了坚实基础。
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10月,张强到北京一家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担任快递员,使用自己的快递车辆负责北京西城区百万庄片区的配送工作。张强的劳动报酬为按件计薪,刚开始工作时为10元一单,11月起为11元一单,此外负责推销延保(延长保修)业务,一单为35元。
运输公司系京东公司的大件商品物流承运商,负责大件商品的运输、上门配送等服务。不幸的是,2021年5月,张强在工作过程中猝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张强与运输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张强家属认为,张强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张强家属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间张强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8月,西城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间运输公司与张强存在劳动关系。此后,运输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
庭审中,张强家属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关于工资支付,运输公司有按天进行支付的记录,也有间隔数天支付的记录。运输公司表示,其与张强并未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进行约定。公司虽曾向张强支付工资,但属于不定期支付劳动报酬,不属于劳动关系中定期支付的条件。而且根据张强与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劳动报酬支付时间、金额等可以看出张强生前所得报酬来源于其向客户推销延保收取的提成与公司向其发放的走件费提成等。
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曾要求张强注册京东物流操作平台,并使用该软件开展配送工作,但运输公司表示,张强系按照京东公司的要求使用软件进行配送,并非运输公司的要求。
张强患突发性耳聋后,曾多次向李某告知病情,表示向单位请假,但运输公司表示,张强并非请假,只是通知不去单位。
李某曾在含有张强的微信群里发布“所有人都要做到送一单妥一单,当场要好评,避免差评,自营单多推销增收延保”“明天开始,现场好评当天低于10%每天处罚300元,现场好评低于15%每天处罚200元”等内容,但运输公司表示,其单位的薪酬奖惩及考勤制度只适用于正式员工,而不包括张强。
运输公司还认为,张强每日到公司取件、交件、结算,是为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并非其对张强进行用工管理。张强以自己的技能、交通工具等自行揽件、送件,自担经营风险,与运输公司之间未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最终打赢确认劳动关系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张强与运输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通过张强家属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如张强出勤情况及运输公司对张强送货的要求、用语要求、开会要求等,并设置相应处罚措施等,可以看出运输公司对张强进行劳动管理,张强从事运输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运输公司辩称单位的薪酬奖惩及考勤制度不适用于张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运输公司为京东的大件商品物流承运商,张强在工作过程中穿京东公司工服,从事的业务亦为运输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因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运输公司与张强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张强为化名)
文/杨召奎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