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开始正式实施。其中“帮信罪”和涉虚拟货币的诈骗、洗钱等违法行为成为关注点。
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帮信罪”
北京一中院刑二庭魏晓田介绍,“帮信”行为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帮信”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不仅为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而且往往收取、藏匿赃款,增大了公安追查难度。
据了解,出租、出售“两卡”是最常见的帮信罪行为。电信诈骗分子在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进行“跑分”洗钱,将赃款层层转账分流,最终实现将赃款洗白、占有的目的。在洗钱的过程中,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有不少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受到犯罪分子的蛊惑,出租、出借、出售“两卡”,沦为上游犯罪的“工具人”,成为了诈骗分子的帮凶。
自公安部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的发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的第三位高发的刑事犯罪类型。
11月30日,北京一中院公布了两则典型的“帮信罪”案例。
兼职赚快钱实际却在帮犯罪分子“洗钱” 为蝇头小利获刑
据介绍,北京的李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了一个微信名为“金国”的人,对方称可以为其办理不上征信的网贷,还介绍一个兼职,李某只需办理银行卡、手机卡、U盾,交给对方使用两三个月就会得到数万元的好处费。李某在明知对方可能将银行卡用于洗钱等不法用途,为获取不法利益将其实名办理6张银行卡及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
此后,李某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短期内银行卡内流水金额竟高达100余万元。
最终,北京一中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帮信罪中高学历、高收入者涉案人数持续增加 37人为非法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获利超千万元
法官介绍,帮信罪中具有高学历、信息网络技术能力等收入较高者背景的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这类行为人以“技术中立”为挡箭牌,实则利用帮信行为提高上游犯罪的犯罪效率、降低犯罪成本,沦为犯罪的“技术助攻”。
而在另外一则案例中,被告人周某等37人均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绝大多数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工程软件的技术背景。
周某等人明知公司的多名客户利用信息网络搭建赌博网站、淫秽网站,仍参与公司运营、为公司客户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2013年以来,该公司共收取赌博网站服务费7000余万元,收取淫秽网站服务费6000余万元。北京一中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等37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金。
电信网络诈骗常与虚拟货币挂钩 3人做虚假虚拟货币平台引诱200余人入坑
如今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不断更新犯罪手段,虚拟货币也逐渐贯穿于诈骗行为始终。一中院刑二庭马聪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GOIP、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从资金通道看,传统的三方支付、对公账户洗钱占比已减少,犯罪分子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数字货币洗钱。
法官表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也基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现状和特性,明文规定禁止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洗钱等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持的行为。
据了解,2019年起,叶某某结伙他人运营BTHOT、FIERY等虚假虚拟币交易平台。由崔某某担任招商部经理,负责管理招商部员工,对外招收该交易平台的代理,由梁某某担任市场部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员,对外招揽客户,诱使投资者入金投资,赚取客损,牟取非法利益。最终近200名被害人通过FIERY平台或BTHOT平台投资,损失约690万USDT(价值约人民币400余万元)。
法院判决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洗钱 同样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在另一则案例中,孙某某、李某明知资金是金融诈骗的犯罪所得,仍将“人头”许某洋等人的信用卡卡号提供给胡某颖、李某德。而后由胡某颖、李某德二人再将上述卡号提供给上线,由上线将多笔资金经多个账户转账操作后转入银行卡内,分别由胡某颖、李某德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并提币至上线控制的账户中。
法院判决胡某颖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李某德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孙某某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李某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表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从前期准备到实施再到赃款转移,都有可能涉及虚拟货币,行为人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明知程度、参与程度不同,根据行为人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会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
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第四章中重点对“互联网治理”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明确禁止了一系列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的行为。在涉虚拟货币的诈骗活动中,新法从源头上禁止了虚假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搭建、维护行为。
法官表示,虽然虚拟货币目前不具有传统货币的性质,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将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进而实现扼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转移的目标。
只要在中国境内 与中国公民相关的诈骗行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都可适用
北京一中院刑二庭谢兆勇表示,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犯罪持续高发。与传统诈骗不同,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并不与受骗者直接接触,而是通过电信网络手段与受骗者远程交流,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从而导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存在侦破难、取证难、资金查控难的困境,如果无法在第一时间紧急止付或账户冻结,被害人的损失很难挽回。
以往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立法规定较为分散,存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精准打击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不能仅立足于事后打击惩治,更应重视源头预防,实现标本兼治的效果。
另外,《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规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打击同时适用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原则。即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实施的、中国公民实施的及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的诈骗行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都可以适用。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还规定了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