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赚钱。”“只要帮我去银行取现金,银行卡帮我转账刷刷流水,我给你抽成。”天下真的有如此轻松便捷的快乐赚钱方式吗?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两名被告人为蝇头小利触犯法律底线,悔不当初。
2019年2月至11月,被告人罗某某受雇于一外号叫“鲁某”的男子,事先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报到“鲁某”建的微信群里,后“鲁某”将钱转入被告人罗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中,每转账、取现1万元收取40元的费用。被告人罗某某使用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帮“鲁某”将犯罪所得的钱款转账到他人账户,或由“鲁某”的同伙接送其去多家银行的ATM机、柜面取现,被告人罗某某将钱从银行取出后交给“鲁某”的同伙。经统计,被告人罗某某共计帮“鲁某”转账和取现498万余元,从中获利199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使用其名下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转账、取现予以转移,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9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刷某短视频平台时看到一则信息,称能够帮助提高信用卡额度,便联系对方。对方让被告人王某某下载某软件聊天,并让其将名下的银行卡卡号告诉对方。1月4日开始,对方便开始将钱汇入被告人王某某的银行卡中,王某某再根据指令将钱转入对方提供的不同卡号。1月18日,王某某其中一张银行卡被冻结无法使用,但被告人王某某继续使用自己的其他银行卡接收资金并帮助对方将钱转账出去。经调取被告人王某某的3张银行卡流水,均有诈骗资金流入,交易流水总额达128万余元,其中汇入总额为65万余元,转出总额为6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资金并代为转账,转账金额累计128万余元,其中汇入总额为6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文/陈立烽 孔晗悦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