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北京金融法院通报了该院自去年3月18日建院至今审理保险类纠纷的有关情况,并发布《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截至今年11月4日,北京金融法院共收到保险案件677件,涉及41家保险公司,标的总额达11.73余亿元。
保险公司败诉理由集中在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等方面 涉嫌车险诈骗案件成为审理难点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李艳红在会上表示,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1月4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保险类纠纷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7.75%,标的总额达11.73多亿元,涉及保险公司共计41家。从案由看,保险纠纷一级案由54件,财产保险合同类案由445件,人身保险合同类案由146件,保险经纪合同、保险代理合同、保险费及其他保险类案件32件。从保险公司败诉原因看,主要集中于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解释应以不利于制定方为原则进行解释、理赔协议显失公平等7个方面。
从保险公司败诉原因看,主要集中于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被保险人虽然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销售代理人及客服人员未全面询问应告知内容;格式条款解释应以不利于制定方为原则进行解释;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系自杀;理赔协议显失公平等方面。
通过对保险案件的审理,北京金融法院总结梳理了行业治理及保险企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醒保险企业要合规经营。
在保险案件审判中,《白皮书》梳理了行业治理及保险企业运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对保险企业的合规经营予以提示。其中明确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规范化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个别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资金来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联关系以及汽车购买人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审查,犯罪分子极易利用上述漏洞套取保险资金,形成诈骗。
个别保险公司存在违反监管要求,从事异地承保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甚至将相关业务拓展至全国各地,导致风险外溢;在格式合同条款告知说明义务方面,个别保险公司未能就责任条款有效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导致对上述条款的效力产生争议;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涉及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销售商、资金周转中间商以及众多自然人,群体性强、影响面广、涉及链条长,个别保险公司在防范化解信访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责任感和主动性。
而在涉保单质押贷款纠纷中,个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登记流于形式,对借款人的还款记录保管不全,是否收取保单原件的做法也不统一。
李艳红还指出,目前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应引起注意。部分银行在发放信用贷款时,实行“捆绑销售”,要求贷款人在关联保险公司处投保相应的保证保险,贷款利息、保费以及保险违约金等叠加收费,有的合计利率超过合理范围,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保险公司通过保证保险介入P2P贷款平台相关业务,增厚经营业绩的同时也扩大了自身经营风险。
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强化金融法治协同 金融法院创建“午夜间法庭”
李艳红表示,为切实提升保险类纠纷审判工作质效,北京金融法院出台了一揽子工作举措,涉及审判能力建设、创新工作机制、统一裁判尺度、强化法治协同、建立专家智库、开展法治宣传等方面,全方位提升保险类纠纷解决效能,全力护航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如建设《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案件判点说理库》,供法官办案参考,统一裁判尺度;建立专家智库,以专业资源辅助办案;和保险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备忘录》,实现政策、培训、数据等资源协同,在提升保险审判专业化水平、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法治宣传与培训教育工作方面加强协作;与多家调解组织签约,成立保险行业调解工作室,积极开展行业专业调解;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行业治理和企业经营问题,向保险企业和行业协会发出多份司法建议,为行业健康发展提出有益建议。
同时,针对保险案件当事人多为上班族无法在工作时间参加诉讼的特点,金融法院创建“午夜间法庭”机制,出台《北京金融法院“午夜间法庭”工作规范》,明确午夜间法庭适用范围和运行规则,确保“午夜间法庭”机制运行有序,服务群众有力。
“在立案大厅开通线下立案绿色通道,切实关注‘老幼病残孕军’的特殊诉讼需求;开通12368金融服务专线,对于行业需求、困难群体诉讼需求第一时间接听、第一时间办理、第一时间回复。”李艳红说。
法官提醒:注意名为保险的以房养老诈骗
北青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如今保险产品种类众多,普通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注意哪些方面?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提醒消费者,要注意区分传统保险产品和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虽然部分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属性,但是保险的核心功能在于分散风险,切勿舍本求末。
厉莉表示,老年人要注意名为保险,实为以房养老诈骗。保险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擅自经营保险业务。不法机构以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幌子提供所谓的“保险服务”,借机怂恿老年人抵押房屋并签订借款合同。老年人取得资金后,将款项回转给不法机构进行“理财”,但不久后就不能兑付,人去楼空。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注意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注意——不懂就问。对于相关条款的解释,一定要认真阅读,充分理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
校对/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