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针对个案中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增加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调整适用的规定;明确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的,在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前,应当严格进行评估,避免裁量权滥用。(11月4日《法治日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些“以人为本”的法律规定,在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彰显法律人文关怀的同时,也给如何确保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避免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年来,各地在推进“放管服”改革过程中,陆续推出了“首违不罚”、轻微违法减轻处罚或免罚等诸多体现人性化的行政执法方式,既较好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助力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收到良好治理效果。然而,行政执法方式的人性化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扎紧权力滥用的篱笆,则完全有可能让行政处罚裁量权穿上人性化执法的马甲后,沦为利益输送和戕害公平正义的工具。此番《指导意见》明确对法定幅度下减轻行政处罚提出事前须严格评估的要求,其用意正在于此。
法律是抽象的,因执法者的理解不同,在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难免存在处罚结果不一致的情形。这种处罚差异,本质上涉及处罚裁量权的规范,不能只寄望执法者准确理解法律的立法意图而正确加以适用,需要量身打造遏制处罚裁量权滥用的制度藩篱。否则,不管法律如何完善,执法者的素质再高,也可能在实际执行中背离立法的初衷,难以发挥良法善治的作用。
从过往行政处罚的执法适用实践情况看,一些行政执法主体在实际执法中不能真正做到“过罚相当”“类案同罚”、随意减轻处罚,虽然不乏极少数执法者为利益输送的故意为之,但主要源于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不够。而这其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前没有开展评估论证、致使其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的因素,则让少数不能守住公平正义底线的执法者,面对利益输送的诱惑,打着人性化执法幌子随意减轻处罚有机可乘。《指导意见》对此有针对性地要求在法定幅度下减轻行政处罚须事前开展严格评估,可谓切中了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的要害。
“好剧本才能拍出好电影,但好剧本需要严格评估”,事前对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开展评估,无疑是遏制行政裁量权滥用的优选路径。此举最大的优势在于,执法者能够尽量倾听各方的不同意见、凝聚各方智慧,并通过严格评估,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与上位法相悖进行对表,从而有助于最大程度让行政处罚契合立法精神,有效减少和杜绝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任性行为。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事前对法定幅度下减轻行政处罚开展严格评估,不失为扎紧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篱笆的良方,值得充分肯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以“行百里者半九十”的执着,精心做好行政处罚的事前评估,让其成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权力滥用的利器,促使行政处罚的执法适用在实践中释放出法律“铁面无私”和“柔情似水”相得益彰的正能量。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