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99号建议的答复》,针对充分保障女性高质量就业的建议回应称,目前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外的假期设置差距较大,时长不一,功能定位不甚清晰,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有必要在国家层面予以统筹研究,推进统一规范,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各类生育假的成本分担机制,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平等就业。
有必要统一规范生育假期时长
根据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类是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住院分娩、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另一类是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作为其替代性工资收入。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表示,实践证明,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对于未就业女性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居民医保享受相关待遇。
截至2021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23752万人,是2012年参保人数的1.54倍,人均生育待遇支出22261元,较好地保障了女职工的生育权益。
关于拓宽生育保险筹资渠道的问题,国家医保局表示,总体上看,目前国家对生育保险的筹资政策是明确的,有效支撑了生育保险政策稳定运行和保障功能充分发挥。有关生育期待遇的问题,从国际情况看,我国98天的产假已经达到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目前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外的假期设置差距较大,时长不一,功能定位不甚清晰,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有必要在国家层面予以统筹研究,推进统一规范,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各类生育的成本分担机制,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平等就业。
目前各地普遍延长产假1至3个月不等
据统计,各地生育假均达到158天及以上,各地普遍延长产假1至3个月不等。其中,西藏时间最长,为一年。江西、河南、海南、青海等地延长90天及以上。此外,各地育儿假最少为5天以上,多数地区育儿假日为10天。
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今年8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在社会保障领域,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统筹需要和可能。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刘娟强调,要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生育奖励假、男同志的陪产假、育儿假等。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
也有专家表示,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目的就是为了给企业减负,为男女平等提供保障。生育成本共担机制的核心是“共担”,政府、单位、家庭、个人,都是共担生育成本的责任主体,应该共同承担假期用工成本。(李苑)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