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现在开朗多了,整个人都不一样了!”8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王瑛对小陈的妈妈进行电话回访时,对方的回复令她欣慰。
2021年11月,王瑛第一次见到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小陈母女。小陈紧紧挨着妈妈坐着,常常盯着地板看,有些抗拒与陌生人接触。因交友不慎,还在读初中的小陈被同学小徐拍下隐私视频,后另一同学小王向小徐索要了这个视频,并在网上传播。这给小陈造成极大的心理阴影。
获悉情况后,上城区检察院迅速启动一站式询问保护机制,在公安侦查阶段同步开展询问和取证工作,避免对小陈造成二次伤害,还邀请专家对小陈进行心理疏导。经初步调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存在严重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因为缺乏证据,起诉存在困难,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该院决定支持小陈提起侵犯隐私权民事诉讼。
上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与法律援助中心协商,指派热心公益、经验丰富的女律师为该案提供法律援助,并协助、引导收集关于网络传播视频及精神损害的关键证据。此外,检察官还约见了小徐、小王以及他们的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管理。今年5月30日,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小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向小陈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然而,网络带给小陈的侵害并未结束。原来,小王在网上发布的视频仍在传播,甚至小王还借此对小陈进行威胁、骚扰,网上的非议让小陈异常痛苦。上城区检察院依据民法典增设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决定再次支持起诉,支持小陈向法院提出对小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
7月14日,法院裁定,禁止小王以任何形式存储、控制和传播涉案视频,禁止借涉案视频对小陈实施一切威胁、骚扰等类似行为。“这是一次新的尝试,是我们第一次帮助未成年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虽然有很多顾虑,但检察院的支持,给了我和小陈很大的底气。”小陈的法律援助律师陈薇说。目前,此裁定已生效。
(涉案未成年人均系化名)
相关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文/范跃红 张雯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