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被汽车乘客开门撞偏,失控后又撞上路边车。7月19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下车开车门撞到电动车继而剐蹭到其他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据了解,2021年12月,在北京市房山区某街道上,赵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上停车下人,乘客张某下车未注意观察车外情况,开门时右车门与电动车驾驶人杨某身体发生了接触,杨某随之倒地,后电动车剐蹭到停放在路边的王某车辆。此次事故造成赵某车辆右侧损坏,王某车辆左后部损坏,电动车驾驶员杨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有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过错行为;张某有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杨某有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过错行为,有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载人规定的过错行为;赵某、张某、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将车停放在路旁的司机王某无责任。
据悉,赵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王某对其车辆的后保险杠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000元,要求赵某、张某、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修车费用。但各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赵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对于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按赵某的过错比例予以赔偿。王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根据王某提交的维修结算单及发票,可以确认为200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
法官表示,该案中,虽然赵某的车辆并未直接与无责方车辆接触,但因赵某车辆开车门不慎的行为致使骑电动车的杨某摔倒,杨某摔倒后与无责方王某的车辆接触,造成王某车辆受损,赵某及张某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车辆受损具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赵某、张某不能因其未与王某车辆直接接触而免除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表示,该案发生事实不在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三种情形之内,所以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对开车门不慎的直接人不具有追偿权。
在此,法官提示,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均应规范行驶,不违规借道行驶;在乘坐交通工具上下车时,司机和乘客一定要注意道路周围情况,减少因开车门不慎致人致己受伤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发生纠纷后也应按积极主动处理。
通讯员/张宏召 吴明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
校对/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