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家住浙江省临海市的金某福,将女儿金某婷和女婿项某刚告上了法庭。
金某婷和项某刚于2014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9月3日按农村习俗办酒席。2019年8月21日,金某福取现金交付给项某刚45000元,项某刚、金某婷用于购买车牌为XXX的尼桑牌小型汽车一辆。
金某福认为,2019年8月16日,项某刚和金某婷商议、由金某福出资45000元首付,夫妻俩共同归还贷款,购买尼桑牌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项某刚名下。现项某刚和金某婷出现感情不和,金某福向女儿和女婿催讨,女儿女婿拒绝归还。
项某刚辩称,45000元是金某福赠予自己和金某婷的。“我们是在2014年11月14日进行的结婚登记,办酒席是在2019年9月3日,车是以嫁妆的形式嫁过来的。我当时送彩礼188000元,对方实收100000元,所以45000元也是作为赠送回给我们,帮我们买车用的。”
而金某婷辩称,彩礼确实收了100000元,但办酒席的钱已远超100000元。“买车不够了,所以就向我父亲借款。因为没有还款能力,所以一直没还。”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45000元系借款还是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根据这一原理,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子女偿还房屋贷款、购买车库、车辆,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应当是进行赠与。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
本案中,项某刚、金某婷已于2014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金某福在婚后出资首付购置车辆且项某刚、金某婷并未向金某福出具借条,金某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和项某刚、金某婷有借款之合意,故本院对金某福要求项某刚、金某婷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金某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金某福负担。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