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崔勇发布了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通报了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青岛某艺术中心在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穿山甲1只、熊掌4只,将部分野生动物做成菜品销售。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中,存有“菜品.xls”相关截图及表格内容、菜品截图,其中一份菜单上有“大王1”(即大王蛇),价格188.00,菜品表格内有“熊掌”、“9 880/支”等表述。
民事判决书显示,该艺术中心负责人吴某某表示,因有客人提出要吃野生动物,吴某某觉得服务行业要尽量满足客人要求,就联系收购了穿山甲、熊掌等野生保护动物。
吴某某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鉴定,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熊掌为棕熊熊掌,棕熊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该艺术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损失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艺术中心违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其做成菜品销售,为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与生态破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野生动物本身及生态功能损失近百万元,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责任。该艺术中心申请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法院予以准许。判决该艺术中心赔偿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108余万元,判令其安排2人提供60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替代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
崔勇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案判令被告承担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落实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重要体现。本案的审理也是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生动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