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公司项目需要吸收资金扩大经营范围,承诺还本付息并赠送鸡蛋食用油、免费温泉洗浴等“诱人”回报,34岁的辽宁男子王某带领业务员,共吸收26名投资人存款195万元……3月31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获刑1年6个月。5月9日,潇湘晨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了这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理带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4岁的王某是辽宁市普兰店市人,大专文化。案发前,曾担任金鼎盛堃(大连)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沙河口区营业(一)部经理。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广荣大厦20楼2003房间内,王某担任金鼎公司沙河口区营业(一)部负责人,管理该部全面工作。
王某明知金鼎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仍带领部门业务员,采取打电话、发传单、组织聚餐聚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冷链”技术、生鲜超市、举办演唱会等项目,需要吸收社会资金,扩大经营范围,并承诺,以积分兑换现金形式还本付息,同时赠送鸡蛋食用油、免费温泉洗浴等回报,共吸收卜某等26名投资人存款1950000元。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1年5月7日,王某到案,次日被刑拘。同年6月11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王某被执行逮捕。
2021年11月19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予以从轻处罚,故该院判决: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追缴予以返还。
宣判后,王某不服,遂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其自2019年6月起,已不再担任部门负责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其不知悉公司是否具备从业资质;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与其上诉理由一致,还认为其构成从犯。
二审因新司法解释修改量刑
2022年3月3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该院予以确认。
经查,证人董某、孙某等人均证明,董某于2019年6月任命孙某为一部经理,但此后王某还负责管理孙某及一部业务,直至2019年9月,王某被任命为旅游部经理。王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与二人证言一致。
一审根据以上证据,及审计报告确认的王某2019年4月1日至8月31日在职期间一部吸收存款数额,作为其犯罪数额,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针对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案系单位犯罪,经查,案涉公司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主要活动,根据法律规定不属单位犯罪。
此外,王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在参与案涉吸收存款活动过程中,有能力了解公司是否取得主管部门许可,其未曾主动了解相关情况或明知公司未经许可,区别仅在于其主观上对吸收存款行为的非法性,持有放任的故意,还是积极追求的故意,其均应对参与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王某全面负责所在部门的吸收存款工作,原判未认定其为从犯并无不当。
大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司法解释,王某的吸收存款数额不再属于数额巨大情形,对其量刑予以调整,故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对王俊东的定罪及罚金刑部分、第二项,即“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追缴予以返还”。
撤销一审判决中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的主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