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组装实心枪管“转轮发令枪”,山东青年马欢被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马欢有期徒刑11年6个月。马欢不服提出上诉。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城厢区法院重审。后该案重审开庭。3月3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马欢的家属和辩护律师处获悉,该案3月30日上午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审宣判。城厢区人民法院以马欢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9个月。对这个判决结果,马欢的家属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们将上诉。
残疾小伙仿售发令枪被判刑11年6个月 案件发回重审
今年20多岁的马欢因家境困难16岁时就辍学打工。18岁那年,他在山东临沂一家板材厂打工时,不慎被剪板机切掉了左手四个手指,后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七级。
2016年1月,左手残疾的马欢从网上购买一支发令枪,以模仿制造发令枪维持生计。马欢的一名辩护律师王贵祥此前告诉北青报记者,这款发令枪枪管和枪身为一体,材质为生铝铸造,枪管为实心,不能发射任何弹丸,此发令枪只能听响作为儿童玩具使用,其铸铝材质决定其不易于改装。马欢的姐姐马女士称,因为弟弟手残疾了,找工作也不好找。就在网上卖一些小玩具一类的东西,他在网上搜到有发令枪这种东西,觉得可以赚点钱,这才仿制了发令枪,然后在网上卖。她见过弟弟卖的发令枪,“只能听响作为儿童玩具使用,并且材质也决定了这个发令枪并不容易改装。”
2017年8月,公安机关将马欢抓获。2019年3月,城厢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马欢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一审宣判以后,马欢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并不知道自己生产的发令枪散件可以改装为枪支,且客观上他所生产的转轮、击锤、扳机与任何枪支不能实现匹配和互换;发令枪枪管是实心的,不能发射任何弹丸。马欢认为,自己无罪。
2019年6月,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莆田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庭审辩称没有制造枪支主观故意 辩护律师称发令枪枪身与枪管为一体枪管为实心
2021年8月和2022年3月,该案重审曾两次开庭。3月30日上午,城厢区法院对此案宣判。
判决书显示,城厢区法院查明,2016年1月开始,马欢在其位于山东临沂市兰山区金四路与八一路交叉处附近一民房内生产组装实心枪管“转轮发令枪”,并在明知同案人浑某(已判刑)等买家将其生产组装的发令枪采用将实心枪管替换为可发射弹丸的空心枪管的方法改装为枪支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平台贩卖“转轮发令枪”及零部件,并委托孙某、刘某(均另案处理)进行快递邮寄。2017年4月,浑某向马欢购买了一个轮转,马欢在浑某的指示下将该转轮通过快递邮寄给黄某。2017年8月,马欢交给刘某7个包裹进行邮寄,包裹内共包括3支完整的转轮发令枪,三支缺少转轮的“转轮发令枪”,1支缺少扳机的“转轮发令枪”,两个转轮。
2017年8月2日,马欢被警方抓获。警方在其加工作坊内,扣押2支完整转轮发令枪、92个转轮、135个击锤、115个扳机、1315个其他零件。后警方对92个转轮,135个击锤,115个扳机各随机抽样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被扣的转轮、击锤、扳机属于枪支散件。
庭审中,马欢辩称,他生产的是实心发令器,市面上都可以买到,该发令器的实心管与架子铸为一体具备防改机制,且都是铝材质易碎不受力,如果改装需要专业技术和设备,属于重新制造加工,他并没有大量贩卖零部件,不知道浑某等人改装行为,也没有按照浑某的要求改进生产,扣押到的产品做工粗糙无法使用。马欢的辩护律师王贵祥则认为,马欢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马欢的辩护律师周玉忠认为,马欢没有制造枪支的主观故意,其仅生产发令器(配件),从未制造枪支,涉案弹轮、击锤等与发令器握把等其他配件一样,均为实心发令器所专门设计生产,马欢拒绝了浑某生产空心管发令器的要求,他与浑某所称的改进是对发令器本身质量的改进,并没有改变发令器无法射击的本质。另一名辩护人王贵祥则认为,鉴定人并未做射击试验,且对鉴定过程也未录像,检验报告中关于本案涉案扳机、击锤、弹轮与样本枪支替换后可正常击发纯属鉴定人假想击发。马欢制造的发令枪系自行加工、自成体系,鉴定机构对三款配件进行尺寸测量后无任何枪支可与其相匹配;被告人马欢制造的发令枪枪身与枪管为一体,枪管为实心,且材质是铝铸造,易于碎裂,已经具有防改装措施。
重审宣判获刑4年9个月 不服将上诉
城厢区法院认为,经查,马欢与同案犯浑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能证明被告人马欢主观上明知同案犯某波将其生产组装的“转轮发令枪”采用将实心枪管替换为可发射弹丸的空心枪管的方法改装为枪支的事实,且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仅有同案犯浑治波展示改装枪支方法的图片,还有二人商讨改进工艺及担心受到法律追究的内容,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马欢不但在其生产组装的“转轮发令枪”采用与制式转轮手枪相似的外形,又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改装,反而还在明知同案犯浑某向其购买“转轮发令枪”是用于改装为枪支的情况下与浑商讨改进工艺,被马欢具备非法制造枪支散件的主观故意。对马欢及辩护人提出马欢不具有非法制造枪支的主观故意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律师所提最多只能认定送检的55个配件属于枪支散件,且涉案枪支零件尺寸规格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数据系由侦查人员测量,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虽有对扣押物品交由被告人马欢确认后按种类进行分装编号予以封存并移交相关部门保管,但在对扣押物品进行抽样送检时,未按相关抽样要求进行,现有的鉴定意见不宜适用于其他未送检的转轮、扳机、击锤,关于侦查人员将涉案枪支零件尺寸进行测量后以情况说明的方式出具,故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马欢在明知同案人将其生产出售的枪支散件用于改装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的情况下,仍生产枪支散件,数量为55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欢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以马欢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对这个判决结果,马欢的姐姐告诉北青报记者,弟弟最快5月份才能出来,弟弟和家人还是认为他没有犯罪,他们将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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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