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再一次提交“建议取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议案。这已是他连续第二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告。据报道,自2011年醉驾首次写入刑法后,至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升至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5.9%,危险驾驶罪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对此,朱列玉认为,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
围绕着朱列玉的建议,网络上分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有人赞赏,有人反对。纵观报道,朱列玉反对“醉驾入刑”的理由有4个方面,一是“醉驾入刑”惩戒效果不明显,刑事案件数量过多;二是因醉驾所产生的犯罪记录,会使犯罪人很难重返社会;三是通过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起到惩戒教育效果;四是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
但反观其醉驾出刑的理由以及社会现实情况,这些理由似乎都站不住脚,且经不起认真推敲。司法实践中,某种刑事案件的高发与否既与该罪的入刑门槛有关,也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有关。如曾经有一段时期,小偷小摸“两抢一盗”等侵财类刑事案件较多,而当时的背景是很多地方经济欠发达,工作岗位缺乏,年轻群体收入较少,游手好闲者较多。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发达和手机支付的兴起,“小偷小摸”现象大幅下降,随之上升的则是网络诈骗类案件的持续高发。
截至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升至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5.9%,危险驾驶罪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的事实不可否认。但另外一个事实则是机动车保有量以及驾驶人的大幅增加。据公安部统计资料显示,至201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25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为2.36亿人;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4.56亿人。驾驶人的大量增加以及部分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加之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自然会导致醉驾案件增多。
不能因为醉驾案件高居不下就反推刑法惩戒效果不明显而应取消醉驾入刑。如果遵循这一逻辑的话,盗窃类案件居高不下时,是否也应取消盗窃罪呢。而现今的网络诈骗以及周边犯罪也呈高发态势,是否也应取消该罪名?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前所述,某类案件的高发既与经济社会大环境有关,也与社会综合治理水平和司法机关打击力度有关。
醉驾与盗窃、诈骗一样,都是严重危及公众安全感的犯罪行为。特别是醉驾行为,直接威胁着行走在马路上的不特定群体的人身安全。梳理媒体报道可知,醉驾带来的重大伤亡事件不在少数,一些无辜者遭遇飞来横祸,命丧车轮,令人唏嘘和愤慨。据公安部统计,目前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这说明醉驾入刑对减少醉驾的效果相当明显,相反,要是醉驾案件依然居高不下,未必是刑罚没有遏制效果,也可能是打击力度不够。
总而言之,在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多的背景下,对公众安全的守护应愈发严格,对任何违规驾驶行为都不应放纵。如果随意摒弃刑罚手段,只会让醉驾行为泛滥失控,置公共安全于更加危险境地。至于犯罪人面临列入征信系统,难以贷款,子女就业等诸多严重后果,难以重返社会问题,则是另外一个议题。对此,可以探索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让部分轻罪犯罪人自服刑完毕一定时期后不受前科的任何影响,以便更好融入社会,而非只是盯着醉驾行为,简单地废止醉驾入刑了事。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