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四个儿女起诉八旬老父亲王某法定继承的案件,要求分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已故母亲所占的份额88万余元。通州法院结合双方分家析产及继承情况,判决大儿子王大分别给付父亲王某6万余元,给付两个妹妹各15万余元,给付弟弟王四51万余元。王大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的真实起因,并不是原告母亲的去世,实际上,原告母亲已经去世了17年。据原告王大陈述,案件的起因是已经85岁的老父亲王某在大家庭的两个院落拆迁前,与小自己43岁的袁某登记结婚,并在拿到拆迁补偿款和拆迁房屋后,搬离北京住到了河北。所以王大联合弟弟妹妹起诉王某,要求其对拆迁所获款项中已故母亲的遗产进行分割。
据了解,王某是退伍军人,身体一直比较硬朗,王某称已故配偶的遗产,不止有自己和小儿子共同居住被拆迁的房屋,王大一家住的院落也是王某和已故配偶共同建设所得。所以两个院落的拆迁款项,都应该纳入继承范围。同时,王某向通州法院讲述了与袁某结婚的过程,2004年王某的原配夫人去世后,王某一直和小儿子王四在一个院内居住,但是饮食起居王某都是自己负责,唯有门口小超市的营业员袁某,时不时帮他做一些家务,照顾他的饮食起居。2017年,相差40多岁的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在2017年底的拆迁中,袁某也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分得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屋。
经法庭调查,在此次拆迁中,王某签署的拆迁协议共补偿177万余元,王大签署的拆迁协议共补偿了228万余元。王四签署的拆迁协议共补偿了114万余元。两个儿子主张,父母曾经签下“字据”进行过分家。但经过法院详细审理,最终认定,该份“字据”只是对于老人赡养和房屋居住进行了约定,并没有王某和已故配偶对房屋进行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认定王某的大家庭从未进行过分家。而王某在法庭上表示,原本他没有想要向子女主张他们房屋拆迁的相关款项,虽然这些房屋是他和原配妻子一生的心血,但子女起诉了,王某心寒之际主张全部应归其所有的财产。
针对王某家庭情况,通州法院按照先分家析产,再继承的顺序进行处理。最终认定,两个院落中王某及其原配妻子应各占有60%的份额,王大和王四各占有40%的份额。按照这样的比例,减除王大和王四新建房屋的数额,同时考虑四个子女对于已故母亲的赡养情况,最终判决王大应给付王某及其他兄弟姐妹相关补偿。
法官提醒:分家单是农村地区常见的处理大家庭财产的方式,通常以父母主持,被分家人参加为主要形式。一份生效的分家单,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条件:一、全部家庭财产的共有人签字或按手印,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需要签字或按手印,特别注意,如宅基地使用证载明有女儿的份额,那么即使女儿出嫁也一样要签字,分家单才能生效。二、所分财产必须是大家庭共有,不能存在纠纷或其他人权利,如所分财产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分家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家单相关内容才能生效。三、分家单分家内容必须明确,如房屋归属等,如没有明确的赠与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则房屋归属仍归原产权人所有。
通讯员 刘析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