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急刹车导致车内八旬老人摔倒受伤,家属起诉后获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用约145万元。但经两年救治,老人仍不幸离世,家属再次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新发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约57万余元,另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澎湃新闻1月17日从南京雨花台区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判决公交公司向原告单某家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628827.67元。
2019年11月14日,案涉公交公司驾驶员李某驾车行驶中因与电瓶车发生碰撞而紧急制动,导致乘客单某夫妇摔倒,造成二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电瓶车驾驶者郭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单某夫妇无责。
单某年逾八旬,摔倒后意识不清、大小便失禁。经送医诊断,事故导致单某脑出血、肱骨骨折,因其始终处于昏迷状态,须长期住院。至2021年7月,单某因事故产生医疗费145万元。单某及其家属将案涉公交公司诉至雨花台区法院,要求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在履行客运合同过程中确保乘车人单某的人身安全,途中却发生事故使单某受伤,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决公交公司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约145万元。
但经近两年治疗,单某仍未康复,于2021年9月在医院离世。家属再次将案涉公交公司诉至雨花台法院,要求赔偿新发生的医疗费及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近57.9万元,并另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公交公司认为,据医院的死亡记录,单某的死因为肺部感染,入院诊断时已发现有肺部感染且之前做过右上肺原位腺癌切除手术,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原告依据运输合同主张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虽未直接导致单某死亡,但单某本无需入院治疗。死亡记录虽载明死因为肺部感染,但同时载明“考虑因长期卧床,肺部感染加重导致感染性休克”,而导致长期卧床的直接原因系案涉事故,故应认定案涉事故与单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事故发生时适用的合同法对当事人选择合同违约之诉后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未予明确,但《民法典》第996条对此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依据相关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适用民法典规定。本案原告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要求被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被告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侵害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原告主张5万元并无不当,予以准许。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