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最快的速度赚到最多的钱,这是贩毒犯罪分子脑海中经常浮现的一句话。这些走上歧途的犯罪分子向往着花天酒地的物质生活,却又想不劳而获。贪图安逸享受、爱攀比、好逸恶劳等错误价值观驱使他们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贩毒道路,快递寄毒、油箱藏毒,招数使尽最终害人害己、难逃法网。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王某一与韩某华(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共同出资贩卖毒品牟利,由韩某华赴缅甸联系毒品卖家、组织毒品货源,王某一负责接货。7月上旬,毒品卖方将6公斤吗啡毒品伪装藏匿在芒果干等食品中,通过物流快递将毒品邮寄到新蔡县,并安排赵某权、张某龙将毒品取出交给负责接货的王某一。次日,王某一指使表兄王某向户名为王某群的银行账户转入毒资20万元。
同月,王某一再次预谋贩卖毒品,毒品卖方联系王某某俊、王某京运输毒品,由王某京驾驶车辆,以油箱藏毒的方式,从境外将毒品海洛因14.822公斤送至新蔡县交付给王某一,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一、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京、王某某俊、张某龙、赵某权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巨大,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群明知他人向其借用其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办理多张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后被用于本案贩卖毒品毒资交易,王某群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结果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一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以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以被告人王某京、王某某俊、赵某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上述五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张某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王某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某一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维持、核准本案犯罪事实。
法官说法
刘辉:驻马店中院刑二庭审判员
众所周知,即使是微量的毒品,也具有显著的药理作用,连续使用会造成依赖性,损害使用者的健康。毒品是万恶之源,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严重侵害人的肌体和意志、破坏家庭幸福,也严重消耗社会财物、毒化社会风气。毒品犯罪问题不仅是简单的治安问题,而是关系到社会稳定、民族兴衰、人民福祉的重要因素。
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以犯罪论处。只要认定案件中的物品是作为刑法规制对象的毒品,不管其质量如何、药理作用的程度如何、含有量多少等,都应当认定为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代表点评
李敏:河南省人大代表、驻马店市电子商务协会秘书长、来村网创始人
打击毒品犯罪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依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也是推动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毒品犯罪,是当前毒品犯罪的重要方式,快递配送的便捷性又加速了毒品从毒源地向其他地区扩散。一些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利用信息网络和快递配送覆盖面广、易隐瞒真实身份等特点,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毒品交易,以快递等方式寄送毒品,来掩饰毒品交易的行为。
驻马店中院这份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从严打击的坚定立场,将彻底铲除毒品犯罪的信心和决心传递到千家万户,让人民群众勇于对毒品违法犯罪说“不”!在全社会形成高压态势,坚决铲除滋生毒品犯罪的土壤,让社会更加安定有序,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专家点评
马松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本案是一起围绕毒品犯罪并涉及多种具体罪名的一审案件。因涉案被告人众多,其所构成的具体罪名以及所参与的具体毒品共同犯罪有别,如何根据现有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各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成为摆在审判者面前必须解决的难题。该判决在通盘考虑全案证据的基础上,抽丝剥茧,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按照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要求,依据证明标准,明确本案的裁判规则。文书中对控辩双方主张概括清晰,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认定准确,证据展示充分,整个判决层次分明,逻辑清晰,说理充分,对诸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有较好的回应并有相应的透彻分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了较好体现。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