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看中国石油近看居然是“中围石油”?一则有关山寨加油站的消息,令公众嘀笑皆非。
据极目新闻报道,一名吉林省榆树司机称,当地一个叫“中围石油”的加油站外观上看和中国石油非常相似。他经常在该站点加油,加了两万多块,开发票时才发现是“中围石油”而非“中国石油”。据悉,该加油站去年曾被当地监管部门通报成品油不合格。
金庸与“全庸”,五粮液与“九粮液”,今日头条与“今日油条”……尽管类似“一字之别”式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公众并不陌生,但 “中围石油”山寨“中国石油”,依然令人惊愕不已。
“中围石油”加油站设计与“中国石油”加油站都是红底白字。据中国石油官网介绍,公司徽图样为红黄两色构成的十等份花瓣图形,称谓 “宝石花”,标识色泽为红色和黄色,取中国国旗基本色并体现石油和天然气的行业特点。而“中围石油”除了名称和“中国石油”仅一字之差外,其标识“宝石花”也是花瓣图形,只不过不是十等份。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具有经济价值,尤其是知名品牌,往往是经过多年精心打造和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才炼成的。为保护知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商标法》明确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一家名为海城市中围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因商标权纠纷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海城市中围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国石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它费用合计16万余元。
既然如此,“中围石油”之类的李鬼何以还公然存在?个中原由,当然不一而足,但侵权容易维权难无疑是关键所系。
《商标法》的一般原则是“注册在先”,谁先注册商标,法律保护谁。从维权角度来说,一旦商标被其他企业“注册在先”,再要维权,举证责任、诉讼维权成本就会很大。“五粮液”状告“九粮液”,就长达六年,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五粮液集团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才胜诉并获得900万元赔偿。
知识产权案件集中了民事、刑事和商事的各种特点,复杂程度确实较高,李逵遭遇“李鬼”,维权实为不易。这也给了一些别有用心者以可乘之机。当务之急,必须尽快完善知识产权强保护法律制度,逐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地位。比如,可以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尽快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的上限;在现有商标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基础上,增加专利和著作权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中围石油”山寨“中国石油”,商标侵权不能只当成笑谈。除了事后依法追责之外,也要在审批环节加强审核,从源头上发力将李鬼拒之门外。
文/胡欣红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