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最高检举行“全面推进巡回检察工作 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介绍检察机关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情况。
据悉,与2018年的《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相比,此次《工作规定》新增了对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的内容。
在现场,有记者提问,看守所巡回检察与监狱巡回检察在工作模式方面有什么不同?看守所巡回检察的重点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说,相比监狱而言,全国看守所数量众多,但看守所在押人员规模普遍比监狱小,看守所在押人员大部分是未决犯,就是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少部分是判处拘役以及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留所服刑的罪犯。
《工作规定》对看守所巡回检察的有关要求作出了区别于监狱巡回检察的规定,即巡回检察的组织层级不同、巡回检察的时间不同、巡回检察的数量要求不同等。
侯亚辉说,在对交叉巡回检察的规定中,与监狱不同,对看守所的交叉巡回检察根据情况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我们的考虑是,全国看守所的数量众多,且大部分都属于县级看守所,行政层级跟监狱不同,完全由省级检察院组织交叉巡回检察未必合适,所以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组织,这样规定有利于各地区因地制宜地对看守所开展交叉巡回检察,更好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
他还提到,对看守所开展常规巡回检察和交叉巡回检察的时间,以及开展现场检察的时间均比对监狱要求的时间短,主要基于看守所规模小、流动性大这些特点考虑,让巡回检察时间安排更有针对性,更加合理、高效。
“对于看守所的交叉巡回检察没有像对监狱要求的每年开展三分之一的要求,而是规定选取辖区内一定比例进行交叉巡回检察,并要求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侯亚辉说,这一数量要求上的区别,充分考虑了全国看守所数量众多的情况,从实事求是、不过度追求数量,保证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质效的角度,作出了这一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尽管没有规定每年要对看守所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的具体比例,但是省级检察院和市级检察院要将对看守所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的比例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张丽
校对/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