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流带货主播被罚13.41亿元!“逃税”不用负刑事责任?
上海普陀法院 2021-12-25 19:34

从范某冰阴阳合同被罚9个亿,到郑某“天价片酬”被罚2.99亿,再到如今的“直播一姐”薇娅逃税被罚13.41亿元,明星大额逃税问题又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明星、知名女主播偷逃税款,不仅仅是娱乐圈违规违纪、失德失范的个例,更是性质极其恶劣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我们在吃瓜之余,不妨来学习一下“逃税”的法律规定和责任。

“偷税”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作出了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罚款金额是怎么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逃税”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如果是首次违法且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将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

网络主播在享受国家政策优惠和制度红利的同时,也要自觉履行公民的依法纳税义务,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能会卷入“逃税”的违法犯罪案件中。上海普陀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两起与“发票”有关的犯罪案件。

2019年6月,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家具公司在被告人魏某经营期间,为冲抵公司运营成本,逃避国家税款,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2%作为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开具了2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63万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税款、滞纳金共计2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经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某和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高某某将200份私自印制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田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并在其住处又查获私自印制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75份、上海通用定额发票750份。

经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高某某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涉发票类违法犯罪不仅危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可能造成税收和财政收入流失,还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为贪污、贿赂、洗钱、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所以,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坚决抵制危害国家税收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与安全。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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