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围绕“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的话题多次登上热搜。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1日了解到,日前又有信阳市茶叶协会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但是这一举动却得到了当地监管部门的支持。
今年7月,信阳市茶叶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广东东莞一超市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销售并销毁未销售的库存“信阳毛尖”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起诉状称,原告发现被告店铺囤有大量标有“信阳毛尖”字样的产品。根据原告购买的侵权产品,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信阳毛尖”标志,但是产品质量差、包装简陋,不符合涉案商标对产品品质的要求。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茶叶上擅自使用原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河南省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称,已经关注到商户因售卖“信阳毛尖”被起诉的情况。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信阳毛尖”所涉商标侵权纠纷不同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信阳毛尖属于地方保护产品,只有在特定地域产出的才能叫作“信阳毛尖”,其他产地茶叶标注“信阳毛尖”属于假冒、侵权行为。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到,“信阳毛尖”商标由信阳市茶叶协会在2001年申请,商标类型为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3月14日至 2023年3月13日。
根据我国法规,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不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此外,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
此次的信阳市茶叶协会维权,与前不久的“库尔勒香梨”维权事件类似。日前,河南省洛阳市上百家水果商户称因卖香梨使用“库尔勒香梨”商标,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侵权为由起诉。这一“库尔勒香梨”商标就是“证明商标”。
对此,人民日报发文称,如果不是出自库尔勒的话,就不能乱标“库尔勒香梨”,否则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近似的也不行。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商家以“库尔勒香梨”之名售卖来自其他产地的香梨,这种做法既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库尔勒香梨协会进行维权,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打假”,这个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鑫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