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的天湖峰境园小区业主向南都记者反映,在2018年小区开始组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希望成立业委会,可3年过去了,该小区业委会仍未能备案。其间,业委会筹备组与花东镇政府两度对簿公堂,后者均败诉。11月4日,花东镇政府相关负责人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业主大会选票属于业委会备案的审查范围,“没有提交选票,没法按程序予以备案。”
双方两次诉讼中,第一次是因为花东镇政府作出《关于天湖峰境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自行解散的通知》,主要内容为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要求筹备组于2018年6月8日起自行解散。二审法院认为,镇政府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具有指导和协助职责,但并没有被赋予解散筹备组的职权。花东镇政府作出宣告筹备组自行解散的通知,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花东镇政府第二次被诉则是因为向业委会提出,要求重新清点业主大会的选票,核查是否符合“双过半”规定,这使业委会备案的进度陷入停滞状态,最终被业委会以行政不作为起诉。一审法院认定,花东镇政府在原告起诉时仍未作出是否备案的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并判决对业委会提交的备案申请作出处理。花东镇政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该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在民告官的诉讼中,政府作为拥有公权力的一方更为强势,通过诉讼获得救济无疑是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权利不受公权力侵犯最重要的途径。该案暴露的问题是,权利并非没有救济的程序,而是在法院做出判决后,救济目的无法得到实现。
从业委会于2019年10月9日再次提出备案申请,到业委会筹备组成员2020年6月1日再次起诉,过了8个月;从二审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到11月4日花东镇政府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又过了7个月左右。尽管法院判决花东镇政府应作出处理,但此后的处理还是对备案申请作出不予备案决定。某种程度上,这两次官司“胜诉了个寂寞”,诉求根本没有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实现。
值得一提的是,在花东镇政府一直纠结的选票查验问题上,二审法院提出,天湖峰境园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于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召开,当时业委会筹备组已邀请花东镇政府现场监督表决情况及查验选票,而花东镇政府未派员参加、未对选票进行核查。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举是否合规本就是政府有关部门前期就应该进行指导并监督的工作,要求提供选票公正证据的适格对象更应该是街道办或居委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并不是业委会,而镇政府前期未派员参加,未核查选票本就是一种失职。
既然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需要“指导”,且二审法院认定,“双过半”条件属于审查范围。根据2021年施行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不管怎么说,此事拖了3年终究需要得到解决,在法院并未就选票查验问题作出否定性判决,且花东镇政府真实意图不清的情况下,此事再次陷入僵局,既然如此,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考虑介入?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