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雄关 10月26日消息,嘉峪关警方把疫情防控作为首要任务,依法履行职责,特别是对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查处,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2021年10月16日,嫌疑人马某某与蒋某某密切接触。10月19日,蒋某某在湖南长沙县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病例,马某某未向社区、单位主动报告,仍前往工作单位上班,在疾控中心做流行病学调查时也未如实报告。10月22日,马某某被确诊,次日马某某妻子李某被确诊。马某某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公安机关已对马某某立案侦查。
案例二:2021年10月18日,违法行为人王某因违法在微信群散播不实谣言造成影响,被我局立案调查。经审查,违法行为人王某如实供述了其违法行为。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罚款500元。
案例三:2021年10月22日,刘某通过微信群散布涉疫不实言论信息。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刘某住处,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刘某对其行为表示悔过,将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规定。
案例四:2021年10月26日,王某进入某小区,因未及时出示健康码与志愿者发生争吵,民警赶赴现场后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疫情期间需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时出示健康码,王某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将积极配合志愿者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五:2021年10月25日,李某某因不规范佩戴口罩在进入小区时与防疫志愿者发生争吵,民警赶赴现场后对李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李某某表示接受,并将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规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希望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认真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共同筑牢健康安全防线。对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编辑/赵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