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影视作品版权和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保障公众对短视频的二次创作及合理使用之间怎样找到一个平衡点?在司法审判中,如何认定短视频的二次创作和合理使用的界限……10月17日下午,在杭州白马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的第八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上,与会嘉宾就电影版权保护与视频行业发展的平衡探索主题进行了讨论。
短视频侵权争论焦点集中在二次创作上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在论坛上注意到,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五队副队长熊伟在《影视作品的行政保护》发言主题中,开门见山地提及2021年4月份影视业内针对短视频平台和公众号未经授权,对影视作品内容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的法律维权行动。
“目前争论焦点还是集中在二次创作上,将一部影视剧切分成几分钟的短视频,而不添加任何的内容,这种行为不具备独创性的特点,化整为零的搬运构不成二次创作,所以我们认为这种行为肯定是存在侵权行为的。”熊伟表示,对影视剧加以剪辑,以达到观众在短时间内欣赏原作,获取片断的效果,此类二次创作通常也要取得原作者的许可。
在熊伟看来,加强影视版权保护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创作自由等问题。在保护影视作品版权和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保障公众二次创作合理使用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如果是一刀切的禁止,所有的二次创作必然会在对版权保护的同时损害公众二次创作、以及评价文艺作品的权利,这种行为是不利于影视行业发展的,也不利于整体文艺市场的繁荣。
平衡前提是先要有好作品再去创作衍生
就电影版权和视频保护的平衡主题,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亚太区经理张晶认为,此平衡前提首先是要有一个好的作品,然后才从这个作品上创作,去衍生。比如,一个好的视听作品是怎么样产生的?从好的剧本,好的导演传达出这个剧本想传达的东西,再把导演自己的想法和创作凝聚进去,才能产生一个好的作品。为此要在影视作品中保护导演和编剧的权利。
张晶还透露,在新版著作权法的修改中,贾樟柯导演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通过方方面面的人士来呼吁对作者加强保护。“大家都知道在2014年的送审稿中给了导演和编剧高水平的保护,立法者最后想达到平衡,把这个往后退了一步,当前往前进了好几步,最后把这个作品分为不同的门类,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这是一个根本点。”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伊然看来,电影是工业产物,短视频有点类似于它的原发状态,是一个小手工作坊产业,这两个之所以产生碰撞与矛盾,是因为短视频行业发展,触及到了长视频或者说电影行业相应的权利。随着管理的正规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他们一定会在各个领域找到自己盈利的增长点或者说发展生态,一定会有自己的圈子。
浙江影视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扬表示,从影视公司这个生产方来说,她们更多的版权思考是两个层面,一个是不侵权,二是不被侵权。“第一个层面越来越多的人在做,包括怎么样保证从文字到音乐到歌曲再到视频等各方面所获取每一份资料版权的完整性,让所有的授权人给我们的同时,他获得相应的权益,这样的话在最初获得授权的时候,我们就已经让他们有了一定价值的实现。”
在杨扬看来,不被侵权,这个对于制片方和创作者来说都是比较困难的。未来是不是有可能更多的通过集体维护的方式建立一个组织或者说制度,包括音乐著作权协会现在就对所有歌曲进行管理,对每一首歌曲使用时都要跟创作者或版权方沟通。
那么短视频今后是否也可以这样呢?“我们影视行业现在99%都在通过票房获取收益,没有其他的渠道,如果把碎片化的内容也变成一种渠道,找到新的增长点,是否就可以部分的解决除了票房这唯一的收入来源方式。”杨扬坦言,在破解这一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平衡,让它健康、有序的发展。
认定二次创作和合理使用界限需三要素
论坛上,对于如何在司法审判中认定短视频的二次创作和合理使用的界限问题,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吴智永做了回复,“我想还是要采取一种类型化的,即现在实践中存在什么样的短视频。第一种是演绎型;还有一种是要进行解说,稍微有些创意型的;另外还有利用画面同时融入了自己独特性的思想,形成一种新的视频。”吴智永称,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使用这几个要素来识别。“我们认为前两种情形不构成合理使用,是一个侵权行为,但是第三种如果说它融入作者独创性的思想,一般来说都不会倾向于它是一个侵权的作品,但是仍然要考虑到有无使用原作品的人物形象,情节,包括一些独特的画面等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恩杰
编辑/弓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