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拍卖公司的幌子,以委托展览服务费为名向被害人收取藏品的宣传费、展览费等高额费用,骗取183人共计630余万……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家公司高管在一审获刑5年后,提出上诉,称自己只是听从公司安排开展业务、不清楚是公司是否有拍卖资质、被提拔为副总并不知情,否认犯罪事实。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员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利用虚假拍卖诈骗,企业“高管”否认:不知自己被提拔为副总
法院审理查明,廖某于2017年7月、2019年2月在珠海市香洲区先后成立亿缘公司、万商公司,再把公司分成业务部、财务部等部门,温某于2018年4月入职亿缘公司担任业务员,后于2019年4月担任业务部门负责人。
廖某、温某明知其公司根本不具备拍卖的资质,虚构公司拥有高端消费客户群、高成交率等事实,无视藏品真伪,恶意高估藏品价值,通过电话推销等方式,运用话术,利诱客户与公司签订《艺术品委托交易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合同,以委托展览服务费为名向被害人收取宣传费、展览费等高额前期费用。期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参与境内外展览拍卖会,仅利用所摄相关现场的照片、录像和流拍记录等方法搪塞客户,先后骗取姜某等183名被害人,共计6397713元,其中被告人温某作为业务员及业务部门主管人员时期涉案金额共计801513元。
2019年,警方对该案展开调查,后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系主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在公司任高管的温某系从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温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公司是否有拍卖资质其不清楚,其听从公司安排开展业务,后被提升为副总其也不知情,不构成犯罪;原判决认定金额有误,被害人只是由其帮忙接待,上述人员的收据上系其他业务员签字,且其事后未获得收益分成,该五名被害人的被骗金额不应计入其犯罪金额,也不应由其退赔。
多名证人指认温某系负责人,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温某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其明知涉案公司从事文化艺术品宣传,并无拍卖资质,且多名证人均指认温某系业务部门总负责人,温某在涉案公司任职期限及其对公司业务流程的熟悉程度,亦可以认定其明知涉案公司无拍卖资质且担任涉案公司业务部门总负责人。
法院认为,温某伙同他人虚构涉案公司具有专业拍卖能力的事实,利用话术诱骗被害人相信涉案公司能够将藏品送至境内外参与拍卖,与被害人签订委托合同后以收取服务费的形式骗取钱款,在收到藏品后,温某等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藏品送拍,而是以虚假拍卖视频、流拍记录等搪塞被害人追问,并通过更换公司名称等方式摆脱被害人,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产权益亦对社会正常经营秩序造成影响,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温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无误。
五名受害人款项虽非温某收取,但都指认温某参与商定拍卖价格及服务费用的过程,温某亦供认参与五名受害人的业务接待。故温某参与诈骗过程,应对五名诈骗被害人的款项承担责任。
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