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南川区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对一起2岁孩子骑路人三轮车玩耍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宣判,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最终判决孩子的监护人母亲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去年12月,冯某的电动车及三轮车停放于小区车位处被人损坏,他赶紧报了警。
经民警到现场核实发现,原来邓某将自己的一辆三轮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但未将钥匙取走。随后,路人金某2岁半的孩子小明(化名)跑去骑邓某的三轮车玩耍时,撞坏了冯某的电动车及三轮车。
当天,民警组织调解达成了协议,由邓某和金某赔偿原告电动车及三轮车的维修费,事后邓某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但金某却一直不愿按调解协议履行赔付义务。为此,冯某以金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维修费及折旧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认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认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本案的实际侵权人系三轮车所有人邓某及案外人小明,且案外人小明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邓某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又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案外人小明对外侵权,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母亲金某应当作为监护人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邓某已经向原告赔付了损失,法院也不再另行追加邓某为另一被告参加诉讼。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的母亲金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为直接侵权人所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涉未成年人仅2岁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未成年人对外侵权,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应由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机动车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具有管理责任,本案中,邓某将电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没有停放在正确的位置,且未将车钥匙拔出,导致2岁半的未成年人擅自启动,撞坏他人电动车,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责任,故和实际侵权人小明构成共同侵权,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