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涉案药业公司采用虚构他人穿山甲甲片实物入股,兼并北京某药店虚构库存的方式,骗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的方式,伪造大量野保标识,非法收购、售卖穿山甲甲片,羚羊角等野生动物制品,获利数额巨大。北青-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5月11日,北京西城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1等7人有期徒刑2年至12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2万元不等。
公司非法收购、出售大量野生动物制品
据检察院指控,涉案的药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从事生产加工中药饮片。2015年至2019年间,药业公司采用虚构他人穿山甲甲片实物入股、兼并北京某药店虚报库存等方式,骗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伪造大量野保标识,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甲片、羚羊角等野生动物制品。
2016年至2018年间,药业公司多次从丁某、蒋某处非法收购穿山甲甲片,合计重量6629.6公斤,交易金额1988.853万元;2018年9月,药业公司从杨某处非法收购羚羊角制品668公斤,部分已加工成羚羊角粉,在药业公司库房内查获213.2公斤,价值843.8456万元;2016年至2018年间,药业公司从吕某1、吕某2处非法收购穿山甲甲片,合计重量3260.5公斤,交易金额974.2万元,非法收购羚羊角制品,合计重量300余公斤,交易金额287.9875万元。
2016年至2018年间,药业公司将非法收购的穿山甲甲片出售给亳州某中药公司、北京某制药公司等多家企业,合计重量7440余公斤,交易金额4531万余元。
2019年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药业公司库房内查获尚未出售的穿山甲制品1104.951公斤及羚羊角制品835.2公斤。
经物种鉴定及价格评估,查获的穿山甲制品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价值594.4636万元,羚羊角制品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149亿元。
据了解,药业公司股东、主要负责人,即陈某1及郭某共同决策、指挥公司员工陈某2等 “洗白”非法收购的药材。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的名义,虚构其占有穿山甲甲片份额实物入股,并且收购北京某药店,虚报药店库存的方式,骗取动物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提高穿山甲片库存。陈某2负责公司办公室管理,受公司指使参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收购、入库、支付等环节,协调制作假标识,并在案发后指使他人转移涉案物品、删除公司系统数据;陈某3负责公司车间管理,受公司指使以空箱子代替实物骗取行政许可,非法收购羚羊角,对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验货、加工等;董某负责公司原料库管理,受公司指使参与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的称重、入库、出库等工作,并在案发后参与转移涉案物品;曹某、孟某作为办公室人员,受公司指使提供个人账户供公司使用,负责记录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的“账外账”情况,配合虚假野保标识的制作并保管发放假标识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药业公司及被告人陈某1、郭某、陈某2、陈某3、曹某、董某、孟某通过骗取行政许可等方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郭某表示,“2015年,陈某1说要经营穿山甲甲片业务,便虚构公司员工李某持有5000余公斤穿山甲甲片库存,以虚构实物入股的方式骗取行政许可;2017年,公司要兼并北京某药店,当时该药店库房内有少量穿山甲甲片和羚羊角库存,但公司在审计报告中夸大库存量为6000余公斤,以虚报库存的方式骗取行政许可。之后多次、大量从不同渠道收购野生动物制品,再利用骗取的出售配额对外出售。”
而对于如何骗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行政许可,陈某3在庭审中表示,“在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时候,野保站要来库房现场封装,但是公司库房从来没有存放过5000余公斤和6000余公斤的穿山甲甲片和羚羊角,陈某1跟我说真货不够,野保站也是抽查,所以让我准备一部分空箱子和装有白芍的箱子应对野保站检查。”
被告人曹某作为办公室人员,日常负责记录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的“账外账”情况,其当庭供述:“公司的财务工作一直是办公室负责。穿山甲甲片和羚羊角到货后,由我来制作支出凭证,陈某2签字后交由郭某审核通过,我负责付款并将账目往来记录在公司‘账外账’中。收购付款通过陈某2、孟某和我的个人银行卡,而出售收款通过公司对公账户。”
在公诉机关讯问被告人曹某为何使用个人银行卡支付货款时,曹某坦言:“因为收购没有正常经过林业局许可,这是不合规矩的。”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2指使他人转移涉案物品、删除系统数据。对此,被告人董某给予了肯定供述:“我在公司负责原料库和成品库的管理,穿山甲甲片等野生动物制品运输到库房后,我负责卸车、称重、入库和录入数据。数据记录在公司旧系统,因为旧系统只有内部员工才能看到,所以用来记录非法制品的情况,陈某2让我怎么录入我就怎么录入。案发后,陈某2还指使我删除旧系统数据,但是我删除不了,陈某2又找了其他人。”
被告人郭某、陈某2、陈某3、曹某、董某、孟某均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终,北京西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郭某、陈某2、陈某3、曹某、董某、孟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某药业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1等7人有期徒刑2年至12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2万元不等。
宣判后,陈某1认为判决过重,申请从轻处罚,其他人对判决当庭表示无异议。
查获数量之多、交易金额之高 实属少见
本案审判长、西城法院副院长汪琦表示,近年来由于非法经济利益驱动、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及环境保护观念淡漠等因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不仅危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更阻碍了自然可持续发展和资源永续利用。
为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发挥办理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的专业化优势,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发生在北京市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统一由北京西城院管辖审理。但查获数量如此之多、交易金额如此之高的案件实属少见。
此案合议庭组成人员、西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岩介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此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七名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的穿山甲片及羚羊角,经物种鉴定,穿山甲制品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羚羊角制品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穿山甲在近二十年间日益严峻的濒危形势,穿山甲自2020年6月开始被提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且2020年颁布的《中国药典》亦将穿山甲除名,严格禁止穿山甲国际贸易及作为药物使用。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第1项规定: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此案中,侦查机关查获穿山甲片和羚羊角价值逾1亿元,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单位及7名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针对本案单位犯罪的情况,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西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喻晓敏介绍,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为单位犯罪,对被告单位及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系依据《解释》第12条:单位犯刑法第341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刑法》第30、31条也规定了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郭某作为该药业公司股东及决策者,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2、陈某3、曹某、董某、孟某作为财务、仓库、车间等工作的具体管理者,系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最后,法院合议庭共同呼吁: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从源头上杜绝针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求,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进而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实习生 宋雨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