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提到,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解释》遵循了依法赔偿、规范裁量、合理衡平的原则。
王振宇说,现行国家赔偿法在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也明确了其责任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公民因财产权受到侵犯,或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情形,均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因此,《解释》严格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其适用条件,力求权利保护的法律红利得到充分释放的同时,恪守法律的底线和红线。”
他说,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难度较大,缺乏直观的客观标准,需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不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
《解释》在归纳法官综合考量因素,如精神受损状况,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方式,侵权人员过错程度等因素之外,还结合国家赔偿审判经验,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造成严重后果”等客观情形加以规范,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他还提到,国家赔偿法基于人所具有的相同自然属性,在规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时,对同样羁押时间、同等伤残程度的公民,采用了相同的赔偿标准,未体现个体差异。
《解释》在坚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同时,兼顾了同一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个体差异情况。
按照《解释》第九条规定,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当统筹兼顾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参考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受害人的职业和影响范围等诸多因素,力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更为合理衡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周超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