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硕果累累之年。在过去的3年,有不少大要案让人印象深刻,比如“孙小果案” “操场埋尸案”等。但收官不等于结束,同黑恶势力的较量是长期的斗争。
今年扫黑除恶将走向何方?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
专项斗争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得到根本遏制
北青-北京头条: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面临收官,您如何评价这三年的工作?
陈国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维护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
三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专项斗争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推进力度之大、触及链条之深、涉及范围之广、社会反响之好,前所未有。不仅给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来了一次稳、准、狠的“大扫除”,深挖彻查了“关系网”“保护伞”,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得到根本遏制,而且以专项斗争为牵引,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犯罪活动来了一次全面、集中的大排查、大整治,使社会治安秩序得到明显改善,让人民群众带着满满的安全感迈入了全面小康社会。
事实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完全正确。
北青-北京头条:有哪些大要案让您印象深刻?
陈国庆:专项斗争以来,全国各地以雷霆之势重拳出击,打掉了一大批涉黑涉恶犯罪组织及其“保护伞”,攻克了一批钉子案、骨头案以及陈年命案、积案。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150余起重大黑恶案件中,有几类案件让人印象深刻。
第一类是中央重视、群众关注的“大案”。如云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孙小果案”、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操场埋尸案”,这类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案件办理效果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第二类是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的“重案”。如海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黄鸿发案,涉案人数207人,涉及违法犯罪事实87起,罪名20个,犯罪人自1997年之前即实施犯罪,时间跨度长,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第三类是阻力较大、久攻不克的“难案”。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梁氏兄弟”涉黑案,该组织盘踞三门峡市20余年,利用家族势力控制采矿等多个行业。主犯梁宝民曾长期在当地公安机关任职,“关系网”“利益链”盘根错节。此类“难案”,通过包案督办,突破阻力、揭开“盖子”、挖出“根子”。
对黑恶势力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标准不降、力度不减
北青-北京头条:2021年,扫黑除恶工作是否还会继续?重点有哪些?
陈国庆: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前已经收官,但扫黑除恶斗争还要常态化开展,中央已作出部署,有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
2021年,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工作重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做好专项斗争收官工作。目前,尚有部分案件未办结、部分逃犯未归案、部分涉案财产未处置完毕,必须紧盯不放、一抓到底,不能松懈,确保圆满完成专项斗争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坚持常态打击,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露头就打、死追猛打,绝不让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死而复生、由小转大。
三是持续加强源头治理。把源头治理作为治本之策,持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持续提升行业领域依法监管工作水平,让黑恶势力无处生根。
北青-北京头条:您如何理解这个“常态化”?
陈国庆:常态化就是要将扫黑除恶从专项工作转化为日常性工作、长期性工作,每年都要部署、推动,要确保专项斗争结束后,扫黑除恶工作仍然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对黑恶势力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在理解常态化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黑恶势力等有组织犯罪在我国可能仍将是一个长期性问题,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以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持续安全稳定的国内环境。
同时,我国作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签约国,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也是我国需要承担的国际义务,因此,扫黑除恶常态化也就成了必然之举。
北青-北京头条:在2021年,检察系统将如何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发挥作用?
陈国庆:检察机关将持续聚焦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点领域,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决不允许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坐大成势。把源头治理作为治本之策,结合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持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同时,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法治理念,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则,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
检察机关将在全面总结专项斗争基本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固化提升有益经验,建立健全“不放过、不凑数”的惩治机制、一体化攻坚的协作机制、督办指导的引领机制等常态化的运行机制,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北青-北京头条: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检察系统清结案件是如何把握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关系的?
陈国庆:确实,收官之年,大量涉黑涉恶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检察机关面临的办案任务更加繁重。尽管如此,检察机关始终将案件质量放在了第一位。
最高检在2020年初部署时就明确强调,收官之年的任务是“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确保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原则上年底前要结案”。越是任务重,越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照法定标准认定黑恶犯罪,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决做到“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
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工作部署,做到底数清、进度明,抽调精干力量开展办案攻坚,尤其是对挂牌督办、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重点攻坚突破。
同时,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实现提前介入全覆盖,通过实质性引导侦查,把证据问题以及黑恶定性等问题解决在侦查阶段。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分化瓦解黑恶组织,提高诉讼效率。
收官之年,全国检察机关紧盯“六清”工作目标,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5900余件16700余人,提起公诉10200余件70800余人,受理的所有涉黑涉恶案件办结超99%,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150起重大案件全部提起公诉,顺利完成了各方面工作任务。
沿江14个省(市)检察机关批捕600余人
北青-北京头条: 2020年,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是高层关注的重点。您认为,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方面,检察系统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陈国庆: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长江流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典型区域,渔业资源最高峰时曾占到全国淡水捕捞总量的60%。然而近几十年来,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
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破坏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
2020年,沿江14个省(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00余件600余人,同比分别上升超75%和83%;提起公诉4800余件7630余人,同比分别上升超140%和113%。2020年6月,最高检专门对检察机关参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作出部署。沿江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的要求,从严从重打击严重非法捕捞行为,取得较好效果,促进形成“不敢捕”的氛围。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沿江检察机关重点打击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电、毒、炸”等毁灭性方式捕鱼,职业化、团伙化等黑恶势力在长江流域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对非法捕捞和违法销售等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
同时,加强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
2020年,沿江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200余件300余人,行政执法机关已移送200余件300余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经监督公安机关主动立案200余件,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0余件。
北青-北京头条:检察机关参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是否还面临一些问题?
陈国庆:是的。长江流域地域较广,涉及14个省(市)区域,各省(市)关于长江水域禁渔规定不统一,尤其是在禁用渔具的认定方面问题突出,容易造成执法尺度的地域差异。
此外,部分地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仍然存在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协作配合机制不规范、监督不力等问题,两法衔接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案件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方面。
北青-北京头条:在打击非法捕捞和保护渔民利益方面是否存在冲突?
陈国庆:为保障渔民合法利益,长江流域各省有序推进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检察机关监督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和转产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配套资金落实,帮助退捕渔民就地就近就业,保障渔民切身合法利益。
检察机关在办理长江流域退捕渔民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要查明退捕渔民转产补偿的相关情况,考虑退捕渔民转产安置工作是否到位,生活是否得到保障等因素。对于未落实退捕转产安置政策的渔民,检察机关协同相关部门落实退捕渔民转产安置工作,助推解决“禁渔返贫”问题,避免“因贫犯法”的发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校对/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