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高祥、刘金福、刘文源等40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包庇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主犯刘金福、刘高祥、刘文源死缓、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判处骨干成员杨柳冲无期徒刑,判处其余3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刘高祥、刘金福、刘文源在茂南区公馆镇纠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持枪、刀行凶实施绑架、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形成以三人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攫取非法利益,该组织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以争夺、控制茂南区公馆镇的煤炭运输、椒笠等生意及火车站的货物装卸业务;以收取劳务费为幌子,先后敲诈勒索当地米业公司、粮油公司等商户;通过故意拖延工期、怂恿工人闹事、言语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孙某1800万元。
期间,刘高祥等人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先后取得茂南区人大代表、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及职务,并通过插手、破坏基层选举活动,插手民间纠纷,暴力占用土地获取非法利益。该组织还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和纵容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刘高祥、刘金福、刘文源、杨柳冲等人多次指使或参与持械暴力伤害他人的犯罪,在茂南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无视国家法律,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予严惩。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及各自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