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专门催债公司,雇佣数百名业务员,使用群发短信、P图、揭发隐私等‘软暴力’手段催收,滋扰欠款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受害人涉及全国大部分省份……”记者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29日集中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波等42人寻衅滋事案。据悉,该案是北京市首例网络“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网络“软暴力”指的是通过网络实施的、区别于肢体伤害的暴力行为。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因其犯罪成本低、传播范围广、犯罪手段隐蔽性高和电子证据取证难等特点,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网络“软暴力”犯罪以技术暴力、语言暴力和精神暴力为代表。借助网络空间这一平台,在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加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新型涉黑涉恶犯罪提供了新空间,网络“软暴力”也有了更大的规模和更深的影响。
如今,作为新型犯罪手段的网络“软暴力”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在犯罪主体、资金流等方面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并没有太多差别。刑法理应从犯罪论和制裁论立场和方法上科学界定网络黑恶势力的组织形态、行为形态,认识论和解释论上的突破也将有助于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现代化治理。
规制网络“软暴力”,首先需要在法律层面精准界定。对于网络“软暴力”的定义,需要排除“唯结果论”,即对于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实施雇用水军,进行威胁、恐吓、侮辱、诽谤和滋扰“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便可以归入“软暴力”之列,而不必然产生看得见的不利后果。如此不仅直击网络软暴力“软刀子伤人”痛点,也划出了一道区别于“传统暴力”的“分水岭”。而将罪名细化落实到具体条文上,更让规制网络“软暴力”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网络黑恶势力相对于传统黑恶势力,暴力手段正由硬暴力变为软暴力,由身体伤害变成精神损害。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 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同时明确,通过线上方式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段是“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
网络“软暴力”影响广泛,必须依法规制。打击网络黑恶势力,还是应该以综合治理为主,对网络黑恶势力的治理通常也要坚持正确的治理政策,打早、打小、打犯罪生态,同时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坚持罪责刑相适应,七分治理三分打击。遏制网络“软暴力”,既要通过法律抵制“水军”,让网络“软暴力”丧失扩大的基础,又要强化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明确平台对防范网络“软暴力”主体责任。网络信息化时代虽然为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但远离“软暴力”充满阳光的网络空间才是群众真正需求的。
文/吴学安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