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诱骗13岁网友少女实施猥亵被抓
法制日报 2019-05-05 21:45

2018年9月,在交友软件上认识网友,初次见面就被哄骗至酒店遭猥亵,这一经历发生在万宁13岁少女小陈身上,而对他实施猥亵行为的男子也仅仅16岁。案发后,小陈在家人陪同下报了警,李某因涉嫌涉嫌猥亵儿童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

据了解,李某,16岁,海南省万宁市人,2018年9月许,李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加上了13岁的女孩小陈,经过一段时间密切聊天,李某取得小陈的信任,亲切地以“兄妹”相称,并于9月19日诱骗小陈到万宁某酒店见面,约好见面后一起在酒店茶餐厅喝茶聊天,谁知当天见面后,李某又将小陈哄骗至酒店房间,欲对小陈实施不轨,但遭到小陈的极力反抗,随后李某采取恐吓、威胁手段对小陈实施了猥亵行为。事发后,小陈十分害怕,回家将发生的事情告诉家人,随后在家人的陪同下报了警,而李某早已逃之夭夭。

2019年5月1日21时许,海口铁路公安处万宁车站派出所民警经过走访摸排,掌握到李某活动轨迹,经过精密部署,在万宁市礼记镇一夜宵摊上将其抓获。目前,李某已被移送万宁市公安局等待进一步处理。

本案的犯罪者和受害者均属于未成年人

遇到有关未成年猥亵未成年构成犯罪罪当何处?

张勇律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未成年猥亵未成年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37的规定,猥亵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被告人如果年龄在16岁以下的,不承担刑事责任;16岁以上如果情节轻微的,也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可从轻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造成对方身体或精神伤害的,可根据具体情节责令其监护人依法赔偿。

编辑/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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