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存在多种形式的互助平台。该类平台往往推出不同的互助计划,分别对应重大疾病、医疗意外、意外伤害等事件。网民加入互助平台成为会员后,平台定期向会员收取分摊金额,会员遇到意外事件,可以向平台申请互助金,在此过程中,平台将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这种看似分担风险、扶危济困的互联网互助计划,能在意外发生时发挥预期作用吗?近期,北京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基本案情】加入“重疾互助计划”平台关停未支付足额互助金
A公司为某互助平台的运营主体。该互助平台被监管部门确认为一类平台,即向公众明示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的区别,未诱导公众产生可获得风险保障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吴某加入了平台的“重疾互助子计划”,受助额度为30万元,共交纳分摊金额186期727.18元。
《会员公约》约定:“接受案件公示规则及评审团规则;互助计划的互助金及管理费由该计划的会员平均分摊;如果当期实际收取的分摊金额总和超出当期互助金及管理费用,超出部分计为互助结余;如果当期实际收取的分摊金额总和少于当期互助金及管理费用,则根据互助计划的管理费比例将相应管理费扣除后计算出当期实际互助金,并按照各案件互助金额的比例进行给付。”《全民互助计划章程》约定:“本计划不是保险,我们不承诺您能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一类恶性肿瘤,互助额度为重大疾病最高受助额度的1/3。”
后吴某被诊断患有癌症,吴某以所患疾病符合“重疾互助子计划”的条件申请互助。公估公司确认吴某患病情况属实,互助金额上限为13.33万元。A公司向吴某支付了4万元,至今尚有9.3万元互助金未支付。
《关停公告》显示,互助计划于2022年9月关停。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意见书》载明,关停前平台互助已无法全额筹集互助金给受助会员。关停前符合互助申请要求的案件,依然可以申请互助,审核通过后平台统计互助账户内捐助余额,按照比例为符合要求的会员发起互助,比例确定原则由评审团授权平台“以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确定。经见证,讨论过程与投票表决流程均符合《评审团章程》的规定。最终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关停前的申请按照30%比例给付。
吴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A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发起重疾互助并支付9.3万元互助金。
【法院结果】新型网络互助 不符合保险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吴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新型网络互助合同关系。吴某虽称双方系保险合同关系,但未就此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也与监管部门确认该互助平台为一类平台不符,且风险承担主体与保险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双方法律关系不符合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故吴某相应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其次,根据互助平台提示和《章程》,互助计划不是保险,A公司和互助平台不对互助申请人获得的互助金额作出承诺,也不是给付主体。再次,互助平台的评审团已决议由平台执行方“以公平合理原则”确定给付比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A公司作为平台的执行者,确认给付比例为30%不违反互助平台评审团的自治决议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无不当。最后,A公司已为吴某筹集并支付互助金4万元,达到了30%的比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A公司已完成互助金的筹集和划拨义务并无不当。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互助计划不是保险 加入前需理清赔付机制
互联网互助计划是网络上兴起的预防风险的产品,根据其会员公约和章程的约定,这类计划能够在会员患重大疾病时,组织参加计划的其他会员发起互助,向患病会员支付互助金,帮助会员渡过难关。但是,互助计划并不是保险,二者在以下方面存在不同。
一是分摊金额的性质不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作为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对价;而互助计划中,会员平均分摊向其他会员支付的互助金、向平台支付的管理费,是对其他会员和平台的赠与。
二是风险承担的主体不同。保险合同承担风险的主体是保险人,互助计划中则是参加计划的其他会员。
三是是否需要业务许可不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依法成立,并且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而互联网互助计划目前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该类平台的经营也没有明确的业务许可。
四是能否获得赔付不同。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在意外、疾病、衰老等发生时,有支付保险金的约定和法定义务;互助计划则约定,互助金额以会员实际捐赠的金额为准,互助计划不会对互助申请人最终获得的互助金额作出承诺。
本案中,互助计划的《会员公约》和《章程》中,都约定了平台实际收取的分摊金额少于当期需要支付的互助金及管理费用时,根据各案件互助金额的比例进行给付,有争议时由评审团进行评审。上述情形已经出现,评审团已决议确定给付比例为30%。因此,吴某诉请支付剩余的70%互助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开重疾互助会员之前,需要仔细阅读会员公约、计划章程等文本,必要时咨询后台客服,理清互助金的赔付机制。如果赔付比例符合自己的预期,再在平台中充值,从而发挥好互助计划的作用,以免身患疾病后费心交涉、徒增烦恼。
文/武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