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疫情后复工被辞退:仅签1年劳动合同 却定3个月试用期
工人日报 2023-01-05 08:28

某培训公司员工疫情后刚复工即被辞退,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求助工会法律援助。法援律师认为,公司设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而劳动合同仅签订了1年,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试用期间公司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近日,拿到赔偿款的王某联系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表示感谢。“多亏了工会的帮助,要不然我一分钱也拿不到。这次劳动仲裁的经历也给我好好上了一堂课。”她说。

王某是北京市怀柔区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数学老师。2022年2月至7月,受疫情影响,公司一直没有通知复工。8月复工以后,王某不仅做了原来的本职工作,还兼做公司要求的一些销售性工作。但是没过多久,王某就被公司辞退了。

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并向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证据极为不利的情况下,工会律师帮助王某与公司进行调解协商,最终双方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复工不久被辞退

王某于2019年8月1日入职,负责教授小学数学课程。入职后公司告知王某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通过以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2019年11月1日,王某如期转正,并于当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2020年1月中旬,因临近春节,上课的学生不多,公司决定提前放假。

“谁知道这放假一放就是大半年。我们公司主要是给中小学生做校外学科培训,复工差不多是和全市中小学开学同步的,一直到8月中旬公司才通知我们回去上班。”王某如是说。

“在家的这半年,我们并不是休息不工作的。”王某说,“因为其间会有一些家长提出退费的要求,公司为了稳定家长的不安情绪,要求我们任课老师维护好自己负责上课的学生,所以我要经常跟家长沟通孩子在家的学习情况,有时候还需要线上做辅导。”

“公司发了半年的待岗工资,有同事认为这不合法,反复找公司谈,但我觉得特殊时期公司也不容易,也没提出过这些问题,想着等疫情过了赶紧恢复上班就好了。”王某告诉记者,“谁知道复工3个月,工资刚有点起色,突然就通知我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

离开公司,王某越想越委屈。

“公司生源一直就一般,疫情复工以后就更加大不如前。在教课之余,公司还让我们电话销售、发宣传单等。公司也不多发工资,好多同事都拒绝加活。我虽然不愿意也都完成了。”王某说,没想到,公司突然没有理由地就把自己给辞退了。

次日,王某再次来到公司,找到人力资源部的同事询问辞退理由。同事回复,是疫情原因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需要裁员。

王某认为,如果是公司裁员辞退员工,那么公司应当向自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人力资源部的同事沟通无果后,王某决定直接找公司老板。对方拿出王某前一天办理离职时公司让她签字的《离职申请》和《离职交接表》,表示“这都是你自己签的字,是你自己离职不干了,补偿一分也没有”。

王某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等费用。听朋友说工会能够为职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王某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向工会提出申请。

法律服务中心受理了王某的案件,同时指派援助律师郑青玉作为委托代理人。郑青玉告知王某,对于其主张的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项,证据情况并不乐观。同时,郑律师分析后认为,王某可以请求确认双方在2019年8月至10月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2019年10月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等。

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仲裁庭审中,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主张,公司并未辞退王某,是王某嫌工资低自行离职。同时,公司认为2019年8月至10月王某还不是正式员工,该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因为不是正式员工,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的正式员工,这是正常情况,而且王某对转正前后的工资标准知情同意。因此,公司不同意王某全部申请请求。

郑青玉律师指出,试用期员工与转正员工有同样的劳动权利,公司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本案中,公司不给试用期员工签合同缴社保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郑青玉律师指出,本案中,公司给王某设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而劳动合同仅签订了1年,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最终,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王某达成调解,公司向王某一次性支付3000元,双方之间再无劳动争议。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董梅律师认为,当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署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董梅律师表示,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克时艰。本案中工会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会法援律师通过全面了解案情,找到案件的突破点,帮助员工成功维权,也让用人单位学习到依法合规用工的重要性,通过调解方式快速、高效解决劳动争议,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文/赖志凯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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