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住建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提升到80%,以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通知》明确,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通知》指出,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此前,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沈德法称建议加快修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提升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将建设工程实施期价款支付比例下限由60%提高到80%以上。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沈德法说,在具体实践中,发包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只支付70%左右的工程进度款。由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过低,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大型、特大型施工项目不断增加,建筑业企业需要垫付的资金额越来越大;加之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还需缴纳4类保证金,这些都严重挤占了建筑业企业的营运资金,拉高企业资产负债率,严重挤占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进一步加快修订出台相关政策,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推动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此次两部门的《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樊宏伟